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修订)》的通知
三政规〔202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多措并举为企业营造宽松的投资营商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八条措施:
一、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
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可持《成交确认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报建手续。
二、进一步改进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竞买新出让土地时,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分期缴纳的余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执行。其他约定按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具体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执行。
三、进一步奖励企业投资壮大发展
(一)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1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工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元且每亩每年地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工业年产值达到6000万元且每亩每年地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的5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三)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工业年产值达到8000万元且每亩每年地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的7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二)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四)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8000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60个月(5年)以内工业年产值达到10000万元且每亩每年地均税收不低于12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价款的10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二)(三)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申报兑现以上一次性奖励的企业,必须是规上工业企业,且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并符合我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同一地块不得重复享受。以上一次性奖励资金,可根据地方财政状况,三年内分期分批兑现完毕。
四、鼓励发展园区总部经济
对于总部注册在我县的企业,其在县外的分支机构回归总部缴纳的税额,3年内将县本级财政受益部分的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一)对于在县内自办或由民营企业联办的面向全县企业服务的科研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科技部备案的瞪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含到期重新认定)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通过柳州市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核验的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范畴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县财政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配套。
六、鼓励工业企业提升品牌
本县工业企业合格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推广目录,县内政府采购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县内企业产品。对注册得欧盟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鼓励外资进入我县投资
凡在我县落户的外资项目,利用外资达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资现汇每进资1万美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元人民币,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八、鼓励本县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凡在我县落户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对年出口在100万—300万(不含300万)美元、300万—500万(不含500万)美元、500万—1000万(不含1000万)美元、1000万—3000万(不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有关事项说明:
申报兑现以上优惠和奖励措施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进驻园区的企业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入园;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企业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和享受以上八条优惠措施,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投资协议(合同)履约情况由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申请兑现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措施的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程序办理;申请兑现第三条至第八条奖励措施的企业向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资料,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凡享受到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在兑现奖励政策之后5年内不得迁出本县并保持在库,如有企业在享受以上扶持政策之后5年内迁出本县,或退库下规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向企业全额追回奖励(优惠补贴)资金。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三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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