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实施柳州市“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和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后文简称《人才新政2.0》)文件精神,须制定《柳州市“校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快推进“校地平台”建设实施,作为柔性人才措施的一个有效方式,大力推动高校院所科研人员与企事业单位深化合作,最终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柳成功落地转移转化,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支撑柳州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二、政策制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
2.《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
三、文件构成
本办法包含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建设条件与协议、第三章为平台建设与运行职责、第四章为经费管理、第五章为考核评估与退出、第六章为附则。
四、主要内容
(一)“校地平台”建设条件
1.共建双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机构、单位及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2.“校地平台”的合作双方及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应就“校地平台”签订正式三方合作协议(不含框架协议、意向协议等),明确合作各方的职责权利,合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
3.“校地平台”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应符合国家战略规划、行业和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在“校地平台”内开展的创新活动应有助于促进我市重点产业发展、企业效益提升、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创新人才引进培养。
4.“校地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构架、内部管理制度和高效的运行机制。
5.“校地平台”的运营周期为3年。
(二)“校地平台”建设运行的各方职责
1.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柳州市“校地平台”共建的申请、变更和撤销,审核审查平台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指导“校地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开展“校地平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
2.“校地平台”的共建方均应为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政策支持,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校地平台”的规划布局、建设审批、运行管理、调整优化等工作。
3. “校地平台”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制定平台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建设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开展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社会服务、开放共享、合作交流、成果推广和转移转化等工作。
4. “校地平台”实行平台负责人负责制,平台负责人应定期召开管理团队工作会议,研究并协商解决“校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发展相关问题。
5.鼓励和支持“校地平台”及其依托单位积极申报国家、自治区级科研平台和科研项目。
6. “校地平台”在运行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平台负责人。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负责人的,由“校地平台”管理方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共建方审核同意,报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备案后方办理变更手续。
(三)“校地平台”运行补助资金
1. “校地平台”申报实行备案制,市科技局每年从备案库中择优支持不超过10家作为示范“校地平台”,前两年每年年度总结提交并经市科技局审核通过、以及第三年期满验收通过后,分期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运行补助资金。
2.校地平台”设立的研发项目由依托单位承担并采取项目负责人制,经费设立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研发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按照柳州市科技经费和科技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来源于非财政性资金的研发项目,应制定“校地平台”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校地平台”的考核评估
1.“校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与运行期满验收相结合的绩效考核后评估制度。
运行期内,“校地平台”每年1月向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
运行期满后,“校地平台”向柳州市科学技术局报送运行期内工作总结及相关佐证材料。柳州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校地平台”进行验收。
2.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应明确“校地平台”每年成果转化数量不少于3项、转化产品产值不少于30万元。
(五)撤销称号情形
1.“校地平台”运营和研发经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拨付到位的;
2.“校地平台”资助经费使用未按科技经费相关规定管理使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校地平台”没有按协议约定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的;
4.“校地平台”主要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5.“校地平台”从事与平台建设和运行内容不相关工作给共建一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6.“校地平台”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没有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连续两年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7.违规举办其他科研活动的;
8.合作建设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继续共建的。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