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发改工服规〔2023〕9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委),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8日
支持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36号),加快推进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建设,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打造高能级服务业载体平台,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鼓励认定创建
(一)对新认定的集聚示范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对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获评A等级的集聚示范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以上奖补资金专项用于集聚示范区的建设规划和方案编制(修订)、项目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对新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的集聚区,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运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专项用于集聚区建设规划和方案编制(修订)、项目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强化项目建设
(三)对集聚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500万元),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优先推荐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通过利用项目屋顶和自有场地建设分布式光伏等方式降低项目能耗的符合条件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四)对集聚示范区或培育创建集聚区内获得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支持的服务业项目,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的30%对实施进度达到有关要求的项目给予配套补助资金,单个项目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投资补助不重复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强化企业培育
(五)对集聚示范区内独立法人服务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标准并入统后,企业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当年营业收入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到限额以上服务业标准并入统后,企业连续两年销售(营业)额同比增长20%(含)以上的,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当年销售(营业)额新增量给予奖励,每增长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上两类企业,按照每培育1家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集聚示范区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项用于招商推介、培育企业等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六)集聚示范区内新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服务业企业,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项目建设;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集聚区招商推介、培育企业等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四、强化招商引资
(七)支持集聚示范区或培育创建集聚区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单个活动的活动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给予30%事后补助,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符合条件的集聚区每年只能支持一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八)支持集聚示范区或培育创建集聚区积极招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等企业(以下简称五类500强企业)入驻园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五类500强企业从广西区外新入驻并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家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广西区外新引进入驻的五类500强企业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年度实际投资到位资金按0.5%给予项目公司支持,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奖励项目建设期前2年,每年度符合条件的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集聚区每年度最高获得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五、强化要素保障
(九)在符合“三区三线”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从事科技研发、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企业,可享受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十)属于集聚示范区内主导产业的五类500强企业,其企业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其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其个人意愿,优先安排到所申请的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牵头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教育厅、财政厅)
六、其他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政策执行,但不能叠加支持。若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后冲突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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