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工服规〔2022〕110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委),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21〕36号)精神,为加快实施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提质升级工程,推动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区生产性服务业综合竞争力和集聚发展水平,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中国—东盟信息港、广西北部湾国际门户港等国家重大战略加快推进,有效支撑产业振兴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某一服务产业或关联服务产业为核心,功能配套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要素集聚、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以下简称“集聚示范区”),是从集聚区中择优认定的,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具有行业标杆作用,引领带动能力较强的集聚区域。
第三条 集聚示范区重点支持的领域包括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科技服务、金融服务、港航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新型专业市场、会展服务等九类重点服务行业。
第四条 集聚示范区认定分为培育创建和认定授牌两个阶段。集聚区应先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符合条件的方可进一步申报认定为集聚示范区。自治区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履行相关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认定为集聚示范区。
第五条 创建集聚示范区,注重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引入第三方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二章 培育创建
第六条 培育创建名单申报和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纳入培育创建名单的集聚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集聚区管理机构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包括空间范围,规划或建设期限,发展目标、功能布局,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工作推进计划及保障措施等),四至边界清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二)集聚区所属设区市已制定出台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三)集聚区已认定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集聚区主导产业特色鲜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相关情况,入驻企业5家(含)以上。
(五)集聚区管理机构应为属地政府部门或派出机构,负责集聚区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建立集聚区统计制度。
(六)集聚区应由市场主体担任运营机构。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集聚示范区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已纳入培育创建名单并满足下列条件的集聚区,可提出申请:
(一)制定规划。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二)集聚规模。集聚区主导产业明确、产业链完整,生产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比60%以上,有多家同类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入驻集聚区,引进或培育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产业发展。集聚区在过去两年生产经营平稳,年营业收入、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总营业收入等指标处于全区同类集聚区的前列。
(四)集约水平。集聚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原则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
(五)管理机制。集聚区所在区域管委会担任集聚区管理机构,负责推进集聚区与周边区域协调发展,承担集聚区内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初审工作,未设立管委会的由市级有关部门或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担任;管理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集聚区管理、服务和统计工作,人数不少于2人;集聚区统计制度健全。
(六)运营机制。集聚区应由市场主体担任运营机构,负责统筹集聚区建设、招商、运营、统计等工作。
(七)服务体系。集聚区有完整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合作交流、人才培训、信息管理、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实验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
(八)其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当年下发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各类集聚示范区还应按分类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代物流集聚示范区。
1.以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托海港、内河港口、空港、铁路港、公路港等交通枢纽,形成社会化运输、配送、包装、仓储、交易、信息服务等物流功能有效集中的集聚区;
2.原则上实际占地面积不小于25万平方米,仓储面积不小于15万平方米;
3.原则上全部入驻企业物流业务年收入10亿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少于2家。
(二)信息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为核心,具备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设施的集聚区;
2.原则上入驻的信息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
(三)商务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电子商务、网红直播、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评估、企业管理、广告会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新闻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电影、文化艺术、文化休闲娱乐、工艺美术等为主要业态,能够引领商务服务业发展,产业链相对完整的集聚区;
2.原则上入驻的商务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10家;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
(四)科技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为重点,集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功能为一体的集聚区;
2.原则上入驻的科技服务类企业、事业单位或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少于5家;
3.原则上列入国家、自治区人才计划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占集聚示范区内从业人员不少于10%;
4.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含)以上。
(五)金融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银行、保险、证券、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企业为主体,金融业态比较齐全,具备支撑金融企业集聚的服务平台和体系;
2.原则上入驻的金融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缴纳税额5亿元(含)以上。
(六)港航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打造多式联运综合运输体系为主导,区域内航运交易、仓储堆存、邮轮游船游艇休闲旅游、货物路上物流运输、保税燃油供应、货客运代理、报关报检代理、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海事服务、航运金融等行业集聚;
2.原则上航运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七)人力资源服务集聚示范区。
1.以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为主体,具备就业咨询、劳务派遣、高端人才引进、教育培训、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等人力资源服务功能;
2.原则上入驻的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
(八)新型专业市场集聚示范区。
1.以产品批发和交易集散为主体,具有商品集散、批发零售、交易展销、线上线下、信息发布、储运配送、加工包装、检验检测、产业延伸和价格形成等新型市场功能的集聚区,成为区域性的特色商品集散中心;
2.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3.原则上入驻各类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规模(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少于5家;
4.原则上集聚示范区内市场主体年度营业收入50亿元(含)以上。
(九)会展服务集聚示范区。
1.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打造特色专业会展以及特色产品展、节庆展演展示,具有广告媒体、管理咨询、评估服务、品牌服务等服务功能,延伸发展旅游、娱乐、体育、餐饮、酒店、商场等会展上下游产业,创新发展线上会展功能,会展经济产业链比较完善;
2.集聚示范区内每年承办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品牌展会或具有较大区域影响力的展会,原则上每场展会展览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且每年承办会展和节庆活动不少于5场;
3.原则上集聚示范区所在地市的规模以上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728)、广告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行业代码:725)企业不少于10家。
集聚区内主导产业包含2-3个的,以权重较大的行业类型进行申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集聚示范区,由申报单位经所在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聚区上级主管部门对集聚区发展规划或建设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按有关权限批准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批复文件。
(三)设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四)已认定为设区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正式公文。
(五)入驻企业目录、各企业基本情况。
(六)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七)管理和运营机构基本情况。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材料审核、专家评分、现场核查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并按要求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示,对无异议的,认定为集聚示范区。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集聚区,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授予“广西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牌匾。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集聚示范区的认定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筹措、预算下达工作;自治区统计局、广西税务局负责指导协助集聚示范区统计工作;自治区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集聚示范区内相关行业发展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导集聚区创新发展和提档升级,推荐申报和推进建设集聚示范区。
第十三条 对纳入培育创建名单、认定的集聚示范区给予专项政策支持;对集聚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优先安排自治区本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并在生产要素方面给予支持。各市各部门也要加大对集聚示范区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要每季度向所在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集聚区的投资项目、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情况,由各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的集聚示范区进行考核评估,对第一次考评不合格的集聚示范区给予黄牌警告,对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给予摘牌处理,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创建。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集聚示范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发生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及时经所在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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