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引进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柳科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引进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柳州市引进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实施细则(试行).doc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柳州市引进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引进技术转移机构资助是指对2018年10月1日后经市科技局与国内外高校及相关合作单位签订培育协议所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定的运营资助和绩效奖励。
资助经费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可用于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团队引进、宣传推广、运营维护、会议接待、活动举办等。
第二条 国内外科研机构在柳州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技术转移机构,且满足以下条件,可与市科技局签署培育协议并申请资助。
(一)境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柳州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注册一年以上。
(二)国内外知名院校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科研机构在柳州设有分支机构,注册一年以上;国内外知名高校直接在柳州设立技术转移机构,不受注册年限限制。
(三)其它自治区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第三条 在有效协议期内,每年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运营资助20万元,绩效考核合格,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三档每年另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绩效奖励。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申报表(见附表);
(二)技术转移服务工作报告;
(三)相关附件。
第五条 申报与受理。由市科技局根据工作安排,统一印发申报通知,在指定地点提交相关材料,常年接受社会申报。
第六条 资格审查。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核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按照专业技术领域,遴选同行专家对申报机构技术转移工作开展情况、运营情况状况及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组织现场核查。
第七条 公示。由市科技局对审查合格的拟资助机构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签署培育协议。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申报机构签订培育协议。公示期收到异议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者,取消该资金资助申报资格。
第九条 资助下达,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计划文件和资助经费。承担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对资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资金监管要求。
第十条 绩效考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培育协议,每年对技术转移机构工作开展绩效评价。所签订培育协议应遵循市科技局相关管理要求实施。
评价实行专家评审评分制,以《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见附表)为标准,基本分为100分,组织专家根据承担机构的自评材料对“工作开展”、“工作实效”两方面进行量化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给予绩效经费支持:一档占20%,记为考核优秀,给予30万元绩效奖励;二档占50%,记为考核良好,给予20万元绩效奖励;三档占30%,记为考核合格,给予10万元绩效奖励。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记为不合格,不予绩效奖励。技术转移机构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保留培育资格,不予任何经费资助;连续三年绩效评价不合格,取消培育资格。
第十一条 因故不能履行所签订的培育协议,承担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财政资助资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承担机构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结余资金从原渠道退缴国库,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负责资助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申请市政府各类技术转移政策及其它相关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附件:
2. 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境内机构).docx
3. 柳州市技术转移机构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表(境外机构).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