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柳科规〔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试行)》.docx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附件
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大力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团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在柳州市范围内(不含五县)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团队)或来柳创办企业的高端人才(团队)开展研发活动。
本细则实行“一事一议”,市委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资助资金,资助资金可统筹用于高端人才(团队)的市本级科研立项项目、自治区级或国家级科研立项项目配套、团队建设、研修培训等。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作部署、认定评审、资金申请等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是实施本细则的配合部门,协助市科技局负责项目及资助经费的审核。
第三条 引进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实行即时申报的方式。
第四条 受资助的高端人才(团队),应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身体健康,且被柳州市认定为A类、B类、C类人才。
第五条 申报创新类项目资金资助的高端人才(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柳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研发平台和创新项目或市级以上重大研发项目;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的聘用协议(合同),每年来柳工作时间累计达到9个月及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可适当放宽);
(三)外籍须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
第六条 申报创业类项目资金资助的高端人才(团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来柳创办的企业符合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发展方向及科技型企业条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设施设备配备到位;
(二)行业市场前景好,企业产品拥有一定数量的到位订单;
(三)企业实到资本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货币资金不低于50%),本人担任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占股30%及以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A类人才(团队),最高可资助人才项目资金1亿元;B类人才(团队),最高可资助人才项目资金3000万元;C类人才(团队),最高可资助人才项目资金1000万元。但对单个申报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该申报项目经评审专家审定后的项目总投资额。
第八条 申报创新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表》(创新类);
(二)高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协议(合同);
(三)拟实施项目汇总表及《项目申报书》。
第九条 创新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及资助程序:
(一)引才单位填报《柳州市引进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表》(创新类),并将申报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所属委办局或城区科技部门,相关委办局、城区科技部门核实把关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对人才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提出项目资助计划,并在市科技局及相关委办局、城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公示期收到异议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者,取消该资金资助申报资格。
(三)通过市委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与获资助的用人单位和人才(团队)就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和使用管理,签署《柳州市高端人才 (团队)项目资金资助合同》(创新类),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
(四)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渠道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申报单位,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科技局。
第十条 申报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表》(创业类)(一式3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
(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及资助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柳州市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资助申报表》(创业类),并将申报表及相关纸质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所属委办局、城区科技部门。相关委办局、城区科技部门核实把关后,签署推荐意见,并将相关纸质材料一并报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人才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行业专家对企业创业项目进行评审;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提出资助计划;在市科技局及相关委办局、城区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科技局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公示期收到异议反映,经核实情况属实者,取消该资金资助申报资格。
(三)通过市委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复意见与获资助的用人单位和人才(团队)就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和使用管理,签署《柳州市高端人才 (团队)项目资金资助合同》(创业类),并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资助资金。所签订合同应遵循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四)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渠道将资助资金划拨至申报单位,并将拨付情况反馈市科技局。
第十二条 创新类、创业类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助资金分3年按照50%、25%、25%的比例逐年划拨。后两年单位再次申请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时,只需提交项目资助资金请款申请和上年度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总结。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资助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资金监管要求。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团队)因故不能履行所签订的《柳州市高端人才 (团队)项目资金资助合同》,申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人才资助资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合同承担单位应按照结余结转资金的相关科技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将结余资金从原渠道退缴国库,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资助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若有欺诈行为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不良信用情况的,一经查实,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其申请市政府各类人才政策及其它相关资助资格。
第十六条 履行本细则职责的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况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效力的起算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与现有政策不一致的条款,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