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东规〔2023〕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6日
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引导和扶持作用,规范激励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和《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奖励补助,是指柳州市柳东新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新区(高新区)实际,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荣誉(称号)、项目和工作等事项给予资金支持。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受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在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指导下,依据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知识产权事项奖励补助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补助对象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符合有关奖补事项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二)为满足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自然人;
(三)近三年内无各级信用不良记录,且经柳州市知识产权领域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为C级以上(含);
(四)关于专利事项(除对知识产权运营、维权援助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外)的奖励补助,限定为专利发明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知识产权事项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二)适用奖励补助政策过程中奖励补助对象所提供的各类证明(证实)支撑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未曾获得在本办法实施之前新区(高新区)有关知识产权的奖励补助。
第二章 知识产权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
(一)获得中国或广西专利奖项;
(二)获得国家或广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试点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三)获得知识产权人才相关的资质认定、职称评定、荣誉称号;
(四)其他符合国家、广西和柳州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知识产权奖励事项。
第六条 获得中国或广西专利奖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中国专利金奖2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金奖7.5万元/件。
(二)中国专利银奖1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银奖5万元/件。
(三)中国专利优秀奖5万元/件,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1.5万元/件。
(四)广西专利特等奖10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3万元/件。
(五)广西专利一等奖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一等奖1.5万元/件。
(六)广西专利二等奖4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二等奖1万元/件。
(七)广西专利三等奖2.5万元/件,广西外观设计三等奖0.6万元/件。
第七条 首次获得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认定的,给予如下奖励:
(一)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5万元/家。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5万元/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1万元/家。
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复核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第八条 对取得执业资格、职称或荣誉认定的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一)取得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资格职称的,给予如下奖励:
1. 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奖励0.5万元/人。
2. 同时持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奖励1万元/人(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时已获得第1项奖励的,奖励0.5万元/人)。
3. 取得知识产权师(副高职称)的奖励0.5万元/人,取得知识产权师(正高职称)的奖励1万元/人。
(二)获评国家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每人奖励3万元,获评广西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的每人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本办法补助的知识产权事项包括:
(一)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项目;
(二)实施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
(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条 支持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项目培育工作,符合下列条件的按投入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一)对在符合新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择优补助不超过该组合实际投入培育经费的50%,每个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补助不超过15万元;对于同时享受柳州市级补助的,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应当获得的柳州市级补助金额的50%。
(二)与平台类机构签署1年期以上(含)专利托管协议,托管期内无年费滞纳金或恢复费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择优每件每年补助0.2万元。每个发明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按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完成项目后,择优补助其实际投入经费的30%,补助金额上限不超过5万元/项。
第十二条 在新区(高新区)通过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新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服务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
(一)为符合新区(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出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组合提供服务的,组合内所有发明专利均授权后,择优给予补助1.5万元/组合,每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二)服务案例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典型案例的,择优补助2万元/件。
第十三条 在新区(高新区)通过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新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机构或专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补助。
(一)在新区(高新区)设立的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通过广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年度工作考核获得优秀等次的,择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对专利维权、纠纷调处提供免费专业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和参与侵权案件查处的知识产权智库专家和技术调查官,给予每人每案补助0.05万元,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0.5万元。
(三)对专利纠纷。诉讼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律师,结案后给予每人每案补助0.05万元,每人每年补助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新区(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实践(柳州高新区)基地建设,作为基地实践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提供实践服务。按实际工作投入,择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年。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奖励补助申报、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知识产权奖励补助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由申请人根据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负责对申报事项是否适用本办法、申报材料是否满足申报要求进行审核。
(三)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事项,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新区(高新区)管委会确认后,将相应的奖励补助资金发放到申报主体本单位或所属工作单位的对公账户。
(四)公示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的违规申报事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奖励补助资金,应当用于奖励补助对象激励知识产权事项实现过程中有实质性贡献的部门或个人,以及支付知识产权事项保护、维持和管理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流、挤占或挪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九条对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资金,奖励对象所属工作单位应当在取得奖励资金扣缴税款后足额发放给奖励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流、挤占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奖励补助对象在申请或使用奖励补助资金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将取消该奖励补助对象享受本办法奖励补助资格,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纳入诚信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奖励补助事项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新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新区(高新区)实施的知识产权奖励补助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柳东新区(柳州高新区)管委会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18〕19号)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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