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桂组发〔2022〕10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自治区各直属企业,中直驻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着眼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更加精准有效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以人才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和资源,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桂办发〔2017〕36号)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人才工作有关新部署新要求,就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程序
本通知所称自治区高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区工作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其业绩和贡献、行业和社会认可的不同,划分为A、B、C、D、E五个层次。我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全职聘用或柔性引进的人才,在我区自主创业的人才,以及在我区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认定为相应层次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采取随时申请、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半年集中评审认定一批。申请人通过“八桂英才网”线上提交申报材料和所在单位推荐意见(申请人为自由职业者的,由其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所在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出具推荐意见),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期满后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放《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证书》。顶尖专家申请认定A层次人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报请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评价导向
完善评价标准,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评价为主,着重评价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影响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着重评价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对行业或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探索建立临床医生、科研仪器开发应用人才、工程技术人才等典型案例评价导向。
不断充实完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审专家库,建立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杰出人才领衔的分组评审机制,邀请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产业企业家作为评审专家,确保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完善认定参考目录并组织专家评议,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作为专家人才申请认定相应层次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参考。
三、经费支持
依托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制度,加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A层次人才和新引进B、C、D、E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不同周期、不同额度的生活补助、购房补助和科研补助等经费支持,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发放,其中,生活补助和购房补助经费视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方面的奖金。当年认定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所需支持经费,纳入次年预算予以据实安排。本通知印发之后,我区高校、科研院所应届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选择留桂工作,申请并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同样可享受新引进人才有关待遇。
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A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助。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B、C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万元、20万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5年。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D、E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10万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
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A、B、C、D、E层次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不超过其购房款总额),根据在我区购房(含政策性住房)有效凭证申领。
对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分别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定额度的科研补助经费:A层次人才根据需要“一事一议”研究确定补助标准和年限;B层次人才每年自然科学类1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30万元,连续补助5年;C层次人才每年自然科学类6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20万元,连续补助5年;D层次人才每年自然科学类2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10万元,连续补助3年;E层次人才每年自然科学类1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8万元,连续补助3年。对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提供配套科研经费。
鼓励各用人单位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项目合作、候鸟服务、对口支援等柔性方式引进区外人才,按照合同约定工资或生活补助性报酬的一半给予用人单位补助,每柔性引进一名A、B、C、D、E层次人才,分别每年补助最高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时间最长3年。此项补助按以下渠道申领: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直驻桂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申领,其他单位由所在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统一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申领。
四、人才引育政策衔接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桂办发〔2016〕42号)施行以来引进的人才,已认定但尚未落实经费支持的按本通知执行;尚未申请认定的可在今年年底前申请,经认定后有关经费支持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印发之后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应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才认定,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认定的不再享受新引进人才有关生活补助、购房补助、科研补助经费。
经认定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申报并入选自治区有关重大人才项目的,或自治区有关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申请并获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若两者支持期交叉重合,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有关生活补助和科研补助经费,各地各用人单位给子人才的奖励除外。
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并根据自身条件给予有关经费支持,对申请并获认定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其所享受的本通知有关经费支持与各地各用人单位的经费支持不相冲突。
五、其他有关支持政策
全职在我区工作的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其中A、B、C、D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E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不受学历、资历和下一级职称等条件限制,不受单位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与各系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同步申报、同步评审A、B层次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考虑到学位情况,应提出若干意向,下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协调其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入读有关设区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C、D层次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由工作单位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其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入读当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E层次人才,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工作单位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其子女入读当地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
A、B、C、D层次人才,由自治区医保局为其办理优诊卡,享受自治区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收费、取药、住院等优诊服务;E层次人才,享受所在设区市三甲医疗机构提供的前述优质医疗保健服务。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配偶需随迁到我区工作的,可根据其配偶原单位性质和意愿,本着对口相适、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会同自治区或设区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方式协调安置工作。
全职在我区工作的新引进A、B、C、D、E层次人才,已申领一次性购房补助的,符合条件仍可申购政策性住房。
六、强化诚信管理
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实行诚信承诺制,申请人和所在单位或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意见的客观性等做出承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及其所在单位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认定层次、套取补助资金的,按规定取消认定层次、追回补助资金,并将其不良行为信息列入社会信用记录,终身禁止个人申报我区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认定,取消单位推荐我区人才项目和人才认定资格3年。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不再设置认期,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所在单位或设区市党委组织部共同负责。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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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下载:桂组发〔2022〕10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