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聚焦“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全面优化报建审批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助推我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1月,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各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的通知》将“进一步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2年面上改革任务之一。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2019年以来,我区先后在南宁、柳州、桂林、钦州、贵港、百色等6市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为全区推广“标准地”改革提供实践经验。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三大方面内容。
(一)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工作目标等四个方面内容。
(二)重点任务。包括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构建“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明确“标准地”用地履约要求、优化“标准地”报建审批服务、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等六个方面任务。
(三)保障措施。提出了强化组织领导、强化考核评估、强化宣传指导等三个方面措施。
三、特色亮点
(一)有效解决区域评估工作推动力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明确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制定完善相关区域评估指导性文件和操作规范,旨在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区域评估技术规范不健全进而影响工作推进的问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各产业园区的区域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将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纳入区域评估事项范围,统一组织区域评估,有效减轻地方区域评估资金负担。符合区域评估结果适用条件的项目可直接使用评估结果,避免出现项目多次评估的问题。加强数据共享流通,推动区域评估结果纳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供审批部门和用地企业免费共享,不得要求用地企业分担成本。
(二)强化改革联动,促进政策组合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创新“标准地”供应方式,持续强化“标准地”与弹性供应、混合供应、“带项目”供应、“带方案”供应、立体供应等土地配置政策的组合实施,促进“标准地”改革纵深推进,增强改革整体效应。
(三)推行“标准地+协议制+承诺制”用地模式。《指导意见》明确,企业取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监管协议。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投资建设监管协议对企业用地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确保法律层面有保障、政府园区企业三方有作为。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时间,促进项目在最短时间内落地建设,推动实现“拿地即可开工”,有力破解工业项目“程序繁、落地难、开工慢”难题。
(四)多手段全方位加强“标准地”事后监管。《指导意见》明确,充分运用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信用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手段全方位强化“标准地”监管。建立全过程信用档案,记录用地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作为用地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建立全区“标准地”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云上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