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柳社保发〔2022〕7号
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广大职工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月保费缴费最后日期为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三十五条处理。
二、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编制单位)名称与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名称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请于2023年1月31日前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变更,确保名称的一致性。如职工发生工伤时,因用人单位名称与参保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三、按建设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工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48小时内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工伤职工未实名登记的,需同时办理参保增员,并确保参保项目名称与发生事故项目名称一致。两者名称不一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待遇。
四、用人单位(含建设施工项目)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减员后,方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
五、未尽事宜请与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科联系,联系电话:0772-2869929。
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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