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领域的“放管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持之以恒打破束缚科技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程序,合理下放预算调剂、经费支出标准确定、横向经费管理等权限。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比例,特别是理论数学和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要有明显提高。完善绩效支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管理办法。
为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做出更大贡献,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充分调研各地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在“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改进结余资金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改革部署,揭开了新一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的序幕。为贯彻落实国家的改革和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和科技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充分激发我区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聚焦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切的突出问题,重新修订2017年发布的《柳州市应用技术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2017〕11号),并形成了《柳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2.《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
三、文件构成
本办法包含七章,共二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第三章为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第四章为预算编制及执行;第五章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六章为专项资金的绩效和监督管理;第七章为附则。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使用范围和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柳州市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二是明确了资金管理职责及分工。明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三是明确支持方式与支出范围。专项资金的列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含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并对各科目支出内容列举说明。
四是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批与管理,经费管理等要求,并对预算调整和结余资金使用做出了新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和监督管理与处理原则。提出了11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负面清单”,以及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出现问题的处理方式。
六是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期限和与其他政策衔接的原则。
五、主要亮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比旧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亮点:
(一)进一步合并精简直接费用预算科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由原10项精简合并为3项,直接费用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预算。其中:
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发生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购置低值易耗品费用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咨询、其他等方面支出。
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在校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科目主要支出内容进行列举说明,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理解经费支出范围,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地编制预算,加强了与原办法的衔接;同时,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不受支出内容举例的限制,举例之外的必要支出需求也可在申请预算时据实单独列示。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测算依据。
(二)扩大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针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迫切需求,对劳务费和设备费支出范围进行了扩展,主要包括:
一是将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支出范围,项目组聘用人员的“五险一金”都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二是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三)进一步分类提高间接费用比例
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提高到不超过30%,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四)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
为满足科研活动现实需求,缩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直接费用中除50万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五)取消结余资金使用时限
为鼓励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按照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经费,避免突击花钱,造成财政资金浪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结余资金管理,对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符合条件的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避免沉淀,要求承担单位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六)强化政策衔接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17年制定的《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政规〔2017〕11号)同时废止。办法印发之日前验收(结题)的项目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办法印发之日后验收(结题)的项目可适用本办法;办法印发之日及以后年度立项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六、推进落实
为贯彻落实《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一步,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宣传方案,制作政策解读文件,通过召开媒体沟通座谈会、微信平台、政策宣讲等多种形式宣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单位相关人员充分了解政策。开展“走基层、送政策、话创新”系列活动,通过领导走基层、处室下一线等方式,直接面对广大科研人员、审计人员等开展交流座谈。
二是强化法人主体责任。通过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府部门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人员普遍需求出发,充分下放了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权限。而这些权利能否最终惠及科研人员,关键在于强化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快清理修订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符的内部规定或办法,使各项权利“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切实增强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三是各领域加强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协调。参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改革措施,相关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启动本市高校、医疗卫生、农业科技、市属院所和社科领域科研项目经费制度落实工作,保障科研经费管理各项改革措施在本市各领域全面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