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有关补贴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事项
(一)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405元/月·人的(含405元/月·人),按270元/月·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达405元/月·人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高校毕业生已享受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再向人社部门申请同一时段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关于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相关事项
(一)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的,按每个新增岗位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补贴不得超过单位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每个企业每年享受该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段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同时满足符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或企业招用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同一人同时段不能重复享受。
(四)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关于创业扶持补贴及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相关事项
(一)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10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创业扶持补贴所指的“正常运营”,是指创办的经营主体可以提供6个月内发生的业务往来、现金流水或纳税等凭证材料,或企业正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带动就业的人员”是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劳务报酬)流水、通过其他方式发放工资的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
四、以上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