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9日,我厅牵头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41号)(以下称《通知》)为便于更准确理解《通知》内容,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随着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系列政策印发实施,各级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具体操作和执行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才能确保政策全面实施,最大化释放政策红利。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9号)。
(三)参考外省相关文件。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关于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资金发放问题。
1.明确资金可发放至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无对公账户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方协议账户及其他企业账户的参保单位,符合条件的,经无账户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公示后,可发放到无账户参保单位提供的其他合法合规银行账户。无账户参保单位须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及资金接收人须出具经单位同意且接收资金将用于单位经营的书面承诺。单位或资金接收人的承诺不属实的,单位或资金接收人应全额退回有关资金,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明确适用范围。除参保企业外,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关于企业划型问题。
1.明确大中小微型企业类型的划分问题。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按照2020年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分的结论执行,包括自治区统计部门确定的名单、自治区发布的后续补充名单、核定名单以及经有关部门复核认定的名单。2021年审计提出整改意见的,以整改后的名单为准。
2.明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认定问题。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属行业划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桂人社发〔2022〕20号)和桂人社发〔2022〕29号文件规定执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企业所属行业类别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或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主管部门协助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认定,或参照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确认。确认结果应提前告知相应企业,并向社会公示和公布。
(三)关于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象发放范围问题。
1. 明确6月前补助对象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6月以前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的所有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明确6月起调整补助对象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6月起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地级市,其企业补助范围由各地级市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关于优化经办服务的问题。
1.明确稳岗返还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免申即享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
2.明确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发放。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所在地级市的补助范围企业,其他市5个特困行业类型划分明确的企业,均免申即享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3.明确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免申即享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时,应主动告知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表明已自主选择放弃申领“中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的,可免申即享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