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中小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改善本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环境,缓解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压力,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企业平稳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建立重点工业企业专项转贷资金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9〕244号)、《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政规〔202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专门为柳州市辖区范围内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工业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周转资金。该资金仅在签约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提供应急周转服务。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专款专用、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来源包括: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应急周转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上级奖补资金等。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资金使用效率、企业转贷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设立柳州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联席会议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柳州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周转资金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应急周转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委托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应急周转资金运行管理平台。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好应急周转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规范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周转资金绩效再评价。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日常运行管理,衔接合作金融机构受理企业使用申请,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对申请企业进行考察,审核申请材料,核定使用条件,执行具体发放、收回、建档等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行使监督、指导职责时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开设专用业务账户,全部资金封闭运行。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的认定及职责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须为获得金融监管机构签发的在柳州市经营许可的国有、股份制、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国有独资(控股)担保公司,为本市中小企业开展金融服务两年以上,且为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过金融服务。凡具备上述条件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合作金融机构。经与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签署合作协议后方可成为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合作银行职责
1.承诺给予合作银行的在贷企业进行续贷,并出具《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函》。
2.按《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函》承诺内容,按时办结续贷手续,并足额发放贷款;取得应急资金使用企业授权或委托,负责将相应的应急周转资金足额划转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专用业务账户。
3.履行合作协议及《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函》约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合作担保公司职责
1.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人,申请企业作为实际用款人。
2.担保公司负责协调贷款银行,并确认贷款银行的续贷意向。
3.担保公司负责与申请企业签订担保等相关服务协议,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监管续贷资金的使用并监督申请企业按期归还应急周转资金。
4.如因银行未能续贷或企业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应急周转资金,担保公司承担借款本金余额代偿责任。
第四章 适用对象及范围
第十二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适用对象为:在柳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标准,但因资金困难短期无力办理还贷、续贷业务的中小工业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
2.符合各县(区)、工业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3.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4.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稳定;
5.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
(二)合作金融机构支持条件
1.必须为合作银行在贷企业,或合作担保公司在保企业。
2.通过合作银行申请的企业,必须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取得合作银行同意续贷的意向及《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函》。
3.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的企业,必须取得合作担保公司的同意续保的意向,能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符合贷款银行续贷条件,并取得续贷银行同意续贷的意向。
(三)信用条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有银行贷款逾期未结清、有银行贷款本金或欠息未还的、有涉及民间高利息借贷;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有赌博、逃避债务等不良品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或有被依法执行(含强制执行)案件的。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列入政府培育上台阶企业和新兴产业培育计划企业、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扶持的企业、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白名单”内的企业。经市政府会议确定需要帮助进行应急周转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第十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仅限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不能用于其他用途。银行承兑汇票、商业贴现、信用证、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及本细则未明确支持的融资方式,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十五条 列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白名单”内的企业,合作银行有支持其办理无还本续贷意向的,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时结清利息的,在贷款到期前因资金短缺无法按时、足额支付最后一期贷款利息的,在具备下列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使用应急周转资金支付贷款利息:
(一)在合作银行适用于无还本续贷政策,且60天内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合作银行确认企业及时结清利息后,经授信审批后可以完成续贷,且续贷额度可以覆盖企业所借用的应急周转资金金额,能保障企业有足额资金归还借用的应急周转资金。
(三)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函并承诺保障资金安全转回应急周转资金账户。
第五章 资金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率
第十六条 应急周转资金单笔使用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贷款银行同意续贷金额的90%。单笔使用额度不低于200万元,不高于25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内最高资金使用次数不得超过6次,累计资金使用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借用应急周转资金支付贷款利息的,单笔使用额度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2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自然年内最高使用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七条 通过合作银行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釆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置。
第十八条 通过合作银行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企业无需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支付任何费用。通过合作担保公司申请资金使用的企业,合作担保公司向申请企业收取代偿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应急周转金额×代偿服务年费率×使用期限/360)计算收取,代偿服务年费率不得超过2%。如逾期,按逾期天数双倍收取代偿服务费。
第六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
(一)合作金融机构受理申请。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2个月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并按合作金融机构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续贷(续保)材料。
(二)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汇总企业申请,编制意向汇总表,连同企业基本情况表、初步推荐意见报送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汇总合作金融机构材料后,出具资金使用初步建议,连同企业基本情况表、上会名单汇总表等形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审核办理
获批资金使用计划清单内的企业在接到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通知后,须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按资金申请材料清单备齐材料,提交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应的续贷业务受理合作金融机构,最迟必须于该企业贷款到期前5个工作日,将审核意见、银行同意续贷承诺函或借用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上述材料对照本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发放及收回
(一)签约。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申请企业签订相关协议。
(二)发放。合作金融机构确认申请企业办理完相关手续,已完全满足贷款银行续贷条件后,依照合作协议约定认可的书面或电子手段方式通知市中小企业进行资金划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程序将应急周转资金划转申请企业还贷账户。
(三)收回。合作金融机构落实相关续贷手续事宜及时发放续贷资金;同时监管续贷资金的使用并监督申请企业按期归还应急周转资金。
合作担保机构办理的应急周转业务,如因银行或企业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应急周转资金,合作担保公司应在超过借款期限的20个工作日内全额代偿申请企业的应急周转资金。
(四)归档。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均应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纸质及电子信息等资料立卷归档留存。
第七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资金管理平台,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合规地开展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对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实施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资金划转审批手续,及时收回出借资金;督促合作金融机构及时办理续贷,及时归还应急周转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定期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当发生应急周转资金逾期事件,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按照发函催收、启动法律程序、诉讼保全等方式进行风险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第二十四条 已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出具银行续贷承诺函或应急周转资金申请书的合作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承诺、约定内容按期足额续贷。如不能按期足额续贷,导致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的,取消该机构的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资格,3年内不可申报各级财政资金奖补。
第二十五条 资金申请主体若有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进行追缴;相关信息推送“信用中国”实施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弄虚作假、审查不严、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应急周转资金业务造成应急周转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通知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柳工信通〔2015〕200号)、《关于印发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补充条款通知》(柳工信通〔2017〕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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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解柳州市中小工业企业应急周转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