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科计字〔2022〕9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重要生力军,科研助理是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是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既是促进就业的有效方法,也是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与科技计划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科技队伍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任务要求
(一)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企业等单位要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在所承担的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建设布局的各类重大创新基地平台中,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工作,合理设置新的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国家和区级高新区要主动作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发挥创新主阵地作用和集聚带动就业效能,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报送2022年度国家高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做好高新区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促创业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动员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组织引导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合理开发科研助理岗位,鼓励企业等单位自行组织的项目设立科研助理岗位。
(三)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依托国家和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面向本市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区级高新区以外的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及时掌握当地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尽最大可能吸纳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服务保障
设立科研助理岗位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为科研助理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依托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设立的科研助理岗位,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资金可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规定,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用于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对于新立项项目,应结合科研助理的聘用情况认真测算经费需求,据实列支;在研项目如需调整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调整。鼓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四、信息报送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科研助理岗位计划的通知》和《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报送2022年度国家高新区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于7月18日、8月8日、8月26日前将科研助理岗位征集工作进度情况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请各国家高新区分别于7月18日、8月8日、8月28日前将相关进展情况材料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附件: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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