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柳州市知识产权奖励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以来,党中央不断释放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号,把全面加强知识保护,激发创新活力,推动创新发展格局,作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中之重。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知识产权奖励范围、方向和标准,进一步支持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是为了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增长积蓄培育新动能,在全社会营造重视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1.《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
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
5.《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国知办发管字〔2018〕20号);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0〕8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2012年)》;
8.《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试行)》(桂市监规〔2020〕1号);
9.《柳州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工作方案(2021-2023年)》(柳政办〔2021〕70号)。
三、《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共分四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第三章经费管理和使用;第四章附则,总共二十七条。根据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办法(试行)》中明确了我市知识产权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补助事项及补助标准、资金管理、申报要求等。
(一)关于总则。一是明确《办法(试行)》的奖补范围及申报人要求(第二、第五条);二是明确奖补工作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第三、第四)。
(二)关于奖励补助事项和标准。《办法(试行)》第二章聚焦知识产权全链条,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给予支持,设立各项奖励补助事项并明前奖励补助标准:一是明确奖励事项及奖励标准(第六至第十二条);二是明确补助事项及补助标准(第十三至二十一条)。
(三)关于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第三章明确奖补经费管理及使用的相关要求:一是明确经费管理原则、来源、使用方式及使用要求(第二十二条);二是严肃处理在奖补申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四)关于附则。一是明确奖补经费领取要求(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办法(试行)》的解释权归市知识产权局(第二十六条);三是明确《办法(试行)》的实施时间(第二十七条)。
四、政策主要特点
(一)应对知识产权政策转变。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各地方要着力优化专利资助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专利保护运用,重点加大对后续转化运用、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办法(试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政策,重点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运用及保护。
(二)促进知识产权全链条发展。知识产权全链条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在全链条各环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引导和扶持作用,能助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方位发展。《办法(试行)》从全链条各个环节入手,采用奖励与补助结合形式进行激励引导。包括通过奖励自治区以上专利奖,补助高价值专利培育、标准必要专利研制和高维持专利运营引导企业重视高价值专利创造;通过鼓励专利权质押融资、开展专利导航,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通过奖励优秀服务机构与对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相结合,推动服务机构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三)重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试行)》明确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经费,对维权援助工作及相关公益活动予以补助,加大对举报人员奖励力度,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推动形成协同保护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