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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7-04 10:15:2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759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022年6月24日

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就业帮扶车间帮扶政策,鼓励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建设和发展就业帮扶车间,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向乡村就业工厂转型升级,吸纳更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近就地就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把就业帮扶车间建设作为产业帮扶的重要内容和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重要举措,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和发展就业帮扶车间,推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主要目标。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的五年过渡期内,保持就业帮扶车间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鼓励支持各地结合资源条件、产业基础和脱贫人口就业需求等建设就业帮扶车间,通过“巩固提升一批、支持新建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推动就业帮扶车间持续发展,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向乡村就业工厂转型升级,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过渡期内,就业帮扶车间数量、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人数每年稳中有增。重点在脱贫村、易地搬迁安置区、产业园区建设就业帮扶车间,脱贫人口较多的乡镇、其他村(社区)可参照有关做法建设。

二、规划建设

(一)建设类型。

1.厂房式就业帮扶车间。在乡镇、农村、易地搬迁安置区、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建设、购买或租用厂房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吸纳5名以上(含,下同)脱贫人口就业。

2.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市场主体与脱贫人口建立承揽关系,吸纳5名以上脱贫人口居家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3.种养式就业帮扶车间。市场主体以种植基地、养殖基地为依托,通过用工或“公司(合作社)+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下同)”方式与脱贫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5名以上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实现增收。

4.贸易流通式就业帮扶车间。市场主体借助新型流通业态,建立特色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站点,与脱贫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帮助5名以上脱贫人口实现增收。

5.文化旅游式就业帮扶车间。市场主体利用地方旅游资源发展旅游产业,通过餐饮、民宿、景区管理等途径吸纳5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

(二)建设用地。各县(市、区)(以下统称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为就业帮扶车间科学选址,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积极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闲置土地盘活等方式,拓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用地保障渠道。存量建设用地不能满足建设需求,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未利用地,避让优质耕地。改建就业帮扶车间一般优先使用村级集体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废旧校舍、厂房等房产资源,盘活村级集体闲置资产,降低就业帮扶车间建设成本。新建就业帮扶车间应统筹考虑建设用地来源、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需求和经营需要,优先选择在易地搬迁安置区、学校、幼儿园、卫生室、村委等人员活动密集场所周边选址建设。(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用工来源。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干部、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含第一书记)、帮扶联系人、楼栋长、单元长的作用,积极开展脱贫人口就业人数、就业意愿的摸底调查,“一对一”动员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脱贫人口到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对易地搬迁群众、脱贫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给予优先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发展中心,自治区残联)

三、规范管理

(一)简化认定标准。对厂房式、居家式、种养式、贸易流通式、文化旅游式等带动5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的市场主体,可申请认定就业帮扶车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行业发展实际等制定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办法,将认定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县,每年组织认定一批就业帮扶车间。厂房式、居家式就业帮扶车间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种养式就业帮扶车间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贸易流通式就业帮扶车间由县级商务部门认定,文化旅游式就业帮扶车间由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授予“就业帮扶车间”牌匾。(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二)加强认定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乡村振兴、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对接,梳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联合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金绣球”农家乐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区、村镇周边工厂、边境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点、电商企业等市场主体名录,乡村振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数智人社”信息系统进行数据比对,识别脱贫人口身份及其就业情况。各有关部门主动上门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对未达到带动脱贫人口就业人数条件且有招工需求的市场主体,加强就业供需服务,动员其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满足条件后组织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建立就业帮扶车间明细清单,结合实际为已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统一编号,并详细记载每个就业帮扶车间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类型、面积、生产加工项目及规模,吸纳劳动力、脱贫人口就业情况等基础信息,实现就业帮扶车间动态监管。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安全运营管理,优化流程环节,从源头把关,防止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小散乱污染项目上马,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防火防爆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责任制,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发生。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对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的,督促整改或责令关停。(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应急厅,广西消防救援总队)

(四)推动转型升级。对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健全,稳定运营1年以上,吸纳10名以上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年人均工资收入不低于2万元),年经营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就业帮扶车间,推动转型升级为乡村就业工厂,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授予“乡村就业工厂”牌匾。对乡村就业工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专员联系制度,提供政策补贴申领、用工、培训等专项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五)建立退出机制。对吸纳脱贫人口比例过低的就业帮扶车间,各县要加大就业供需对接服务,促进就业帮扶车间带动更多脱贫人口就业。对停止生产经营超过1个月,且经帮扶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或者持续3个月以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低于5人的就业帮扶车间,取消其称号和享受帮扶政策资格,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对暂时遇到困难,有望恢复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可适当放宽退出标准。对季节性生产的就业帮扶车间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取消认定规则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

四、扶持政策

(一)给予场地租金优惠。对租用村级集体场所进行生产经营的就业帮扶车间,按其实际产生的场地租金费用进行适当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给予带动就业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并为其购买不低于15元/人·月意外伤害保险,每个脱贫人口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季节性用工的种养式车间可适当放宽累计工作时间),且获得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三)给予培训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通过集中培训、师徒传帮带等形式开展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培训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帮扶车间签订协议,由其通过项目制组织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签订劳动合同的脱贫人口数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000元/人,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同一个脱贫人口在同一个就业帮扶车间接受培训只享受一次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四)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帮扶车间与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为脱贫人口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按实际缴纳费用(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县统一为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人口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五)给予以奖代补。对培育或采用优良品种、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延伸产业链条等的就业帮扶车间,各县可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六)给予劳务补助。对在就业帮扶车间就业的脱贫户(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劳动力,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务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七)给予贷款优惠。对直接带动脱贫户发展产业,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项目贷款的市场主体,鼓励其申请“桂惠贷”,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鼓励金融机构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理效率,为符合条件申请贷款创办就业帮扶车间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西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八)给予产品流通补贴。对提高货物周转率以及降低物流成本的市场主体给予产品流通补贴。支持市场主体推广使用标准化托盘,对租赁托盘给予适当租金补贴。支持开展城乡高效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对形成“产品—统仓—分拨—末端”现代商贸流通供应链的市场主体,由各县进行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对就业帮扶车间帮助脱贫户销售当地优势特色农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各县对其物流成本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商务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九)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带动脱贫人口就业6个月以上,吸纳就业10人以上(含一般农户劳动力),实际发放工资不低于6000元/人的新建就业帮扶车间,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补贴标准由各县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单个项目补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

(十)给予用电报装便利服务。对就业帮扶车间用电报装开辟“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报装手续,优先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用电项目建设,对于符合业扩延伸标准的建设项目,外线工程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责任单位:广西电网公司)

(十一)给予通信资费优惠。对就业帮扶车间使用光纤宽带网络和移动电话通信的,基础电信企业给予资费优惠,降低就业帮扶车间的通信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将就业帮扶车间作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密切配合,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主动研究解决就业帮扶车间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大做强就业帮扶车间。各设区市、县要落实就业工作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研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建立就业帮扶车间专员联系制度,促进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大力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和运营,抓实抓好就业帮扶车间各项工作,促进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生态移民发展中心,广西税务局、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强督导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等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调度力度,紧盯工作推进较慢的地区,不定期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深入市县指导调研,提高政策执行力,推动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对工作推进滞后的市县进行通报并适时约谈。(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乡村振兴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建设工作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广泛挖掘、认真总结就业帮扶车间建设、运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大力宣传就业帮扶车间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讲好就业帮扶故事,鼓励引导更多市场主体申报就业帮扶车间,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持续加强就业帮扶车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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