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项目支持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科规〔2022〕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项目支持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项目支持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
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项目支持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柳州市“人才强市”战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来柳州创业创新,促进柳州经济可持续、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4月28日后经柳州市认定引进的G类以上优秀人才来柳州创业的支持奖励,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层面,包括五城区及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
第三条 支持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统筹保障,每年度在市人才集聚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奖励的资金可用于企业科研及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柳州市引进的人才在柳创办的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得相应等次的予以奖励。奖励原则上分两次发放,获奖一年内满足第七条申报条件第1、2款的,可申请兑现30%奖励;获奖三年内满足第七条申报条件所有条款的,可申请兑现剩余70%奖励;如果获奖后即满足第七条申报条件所有条款的,可申请全额兑现奖励。
1.对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金奖励。
2.对参加自治区级(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资金奖励。
3.对参加柳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创业创新赛事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同一获奖创业项目只奖励一次,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引进人才创业项目在柳州市实施后形成规模或直接创办规模以上企业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高层次人才集聚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经评定分为 A、B、C 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如申报引进优秀人才创业支持奖励同时或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七条 引进人才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的可申报:
1.创办的企业是在柳州市辖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实质性的经营、纳税及缴交社保行为,且该人才本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占股30%(含)以上。
2.创办的企业具有与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企业注册实收资本原则上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3.近三年,创办的企业在柳州市累计缴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企业累计营业收入的3%。
4.创办的企业已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或已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
5.创办的企业带动就业达30人(含)以上,带动就业人员的认定以企业名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为准,其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或以其他代理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不计入带动就业人员数量。
第八条 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资金奖励申报书》;
2.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海外留学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柳州人才类别认定文件等;
3.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注册实收资本证明等;
4.企业注册会(审)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及报表附注、企业缴纳税收证明、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明或上规企业证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证明等。
5.审核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佐证材料,或申报人认为可作为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人才创业项目支持奖励程序:
(一)发布通知。柳州市引进优秀人才创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标准和工作流程等相关要求;
(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填写有关申报材料,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
(三)材料审查。市科学技术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综合评价环节;
(四)综合评价。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况邀请申报单位参与答辩,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由专家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市科技局;
(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研究确定拟奖励名单,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社会各界对公示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市科学技术局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六)结果审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励名单,经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会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七)结果公布。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文公布。
(八)兑现奖励。由市科学技术局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兑现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奖励的审查和综合评价组织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保障和拨付。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任何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