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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2022-06-26 08:00:02   来源:柳州市国资委   浏览:466 评论(0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柳国资〔2022〕79号


市直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区稳住经济大盘部署,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贯彻落实国家33项稳住经济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柳政发〔2022〕20号)文件要求,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现就做好2022年市属国有企业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体

柳州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二、减免对象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承租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且最终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为国有单位的,不在本次免租政策适用范围内。

经营性用房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自有或实际管理的写字楼、商铺(摊位)、仓库和厂房等,不含住宅用房、土地。

服务业的范围可通过国家统计局《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进行认定(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的范围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或由承租方提供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划型标准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进行认定。

三、减免时间和标准

对最终承租方减免3个月租金,租金减免主体工作要力争在今年8月底完成。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剩余租赁时长少于应减免期限的,按合同实际剩余租赁时长给予减免。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以便捷高效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返还等方式实施租金减免。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免除相应租金。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应缴租金中扣减,应缴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解除租赁关系或之日后新签订租赁合同的,以及长期拖欠租金的、存在租金诉讼纠纷的不享受减免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与承租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不低于本通知要求。

在市外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按照属地政策执行。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国务院另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减免流程

(一)摸底。各企业应摸清承租方、最终承租方(如有转租方的)等相关情况,形成房屋承租方和最终承租方清单。

(二)告知。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和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承租方,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三)受理。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方、最终承租方证明材料)。疫情期间,应避免人流集聚,可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四)审批。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租金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五)反馈。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告知申请承租方,承租方凭告知书、最终承租方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六)报备。对于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由集团汇总审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集团公司是本次租金减免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任务分工和负责部门,抓紧做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经营用房情况的梳理汇总,认真研究制定租金减免工作方案,加强内部管控和过程监督,严肃工作纪律,规范租金减免管理,明确减免的范围、原则、标准、条件和审批决策程序,加强对承租方的信用信息审查,严格按程序规范审批操作,不得随意、无原则减免。对长期拖欠租金和不符合条件的承租户不得减免。对恶意欠租、逃废租金的承租户,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清退、追收。严禁借机随意扩大租金减免范围、输送不当利益、暗箱操作等行为。对违法违纪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国资流失的,严肃追责问责。

(二)各企业要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专栏等多种渠道,公布租金减免政策、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建立租金减免问题来信来访处理机制,依法合规妥善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三)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将租金减免落实到最终承租方。存在转租行为的房屋,转租方不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本次租金减免政策。其中,转租方为国有单位的,减免与最终承租方签订的合同全额租金,转租方负责减免租金溢价部分;转租方为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责任主体应与转租方协商,确保将其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鼓励国有企业直接减免租金至最终承租方。

(四)涉及其他非国有中小股东的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支持理解,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租金予以减免;涉及上市公司及金融企业,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履行必要程序。

(五)因租金减免影响经营业绩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作为特殊事项视同完成利润。集团公司对因落实租金减免政策严重影响经营的子企业,应视实际情况予以扶持。其他未尽事项,由各集团公司明确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六)各集团公司对租金减免工作实施台账管理,及时梳理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并建立政策执行情况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将租金减免情况统计表和月度总结报送市国资委。首次报送时需将工作方案和责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一同报送。


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7日


文章关键词: 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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