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22〕1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加强资金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央、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4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加强资金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9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抓好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强化风险防控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5号)及中央、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就业补助资金的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确保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真实性、合规性、安全性、高效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以及各设区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二)补贴政策清单、办理指南的制定情况、公开情况;
(三)补贴资金受理情况、审核情况、拨付情况,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情况;
(四)资金管理制度、监管措施、内控机制等建立落实情况;
(五)资金支出绩效、结余等情况。
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全区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补助资金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审批就业补助资金等业务环节。
第二章 风险防控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范围包括:
(一)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二)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
(三)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
(四)就业补助资金可支撑能力;
(五)可能发生风险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配、下达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违规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风险;
(二)防控滞留、截留就业补助资金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分配下达风险。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受理、审核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受理资金申请把关不严、降低标准、扩大范围、串通造假风险;
(二)防控就业补助资金审核不严不实、违规审批、超期办理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资金申请受理、审核风险。
第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方面的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风险;
(二)防控超标准、超范围支付就业补助资金风险;
(三)防控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减少支出项目风险;
(四)防控重复享受、超期享受就业补助资金风险;
(五)防控就业补助资金财务管理风险;
(六)防控政府购买服务领域风险;
(七)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风险。
第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可支撑能力风险防控包括:
(一)防控因政策调整引发就业补助资金支付风险;
(二)防控因就业形势变化引发就业补助资金支付风险;
(三)防控其他可能出现的就业补助资金支撑能力风险。
第十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风险防控,应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防控的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建立资金风险防控清单。资金风险防控清单应包括风险点名称、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严控支出范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须符合中央、自治区以及各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资金管理办法禁止支出的事项。
第十四条 明确监督责任。受理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经办人及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在申请材料或信息系统中背书留痕,并分别对受理、审核、审批的过程和结果负责。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政策落实及资金拨付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条件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享受政策人员范围,不得随意增设申请条件和增加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加强信息审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采取信息比对、电话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资金申报单位和个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有效甄别享受政策补贴单位和个人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要求将各项就业补助项目和补贴政策纳入“数智人社”等信息系统平台。受理单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如实录入信息,审核单位、审批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对申请人通过信息系统申报的,按照线上预约、线上受理、线上反馈、线下办结的流程操作,受理单位、审核单位、审批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台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台账,及时登记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和资金支出情况,规范会计秩序,保证账目真实和完整,避免数据错漏、科目混淆、人为调整。严格财务记账对账管理,保证补贴发放和政策享受相匹配,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健全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决策、执行、检查、监督各环节相互联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相关人员不得同时兼任业务和财务、会计、出纳等岗位,不得同时拥有经办受理、材料审核、补贴发放等权限,不得将系统管理账号、密码告知或借给他人使用,坚决杜绝一人“打通关”。建立复核和抽检机制,对金额大、风险高的业务,适时按不低于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问题。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规范惠民惠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管理有关要求,完善补贴资金发放方式,规范资金发放,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规范信息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补贴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职业(工种)、取得的培训证书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创业补贴应在各学校初审时先行在校内公示。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也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维护好劳动者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严格管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限额以上项目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采购,限额以下项目要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要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采购主体、承接主体、中标单位及法人、中标金额、服务内容等信息。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监督举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开设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接到举报,反映情况比较明确、具体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权限,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经调查核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情况报告制度。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全年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违纪案件以及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应对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要第一时间报告,后续情况及处理进展持续报告。对拖延瞒报、重情轻报、阻拦报告的,特别是被其他部门反映或者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将视情况对相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约谈、通报,并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采取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方式,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不定期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比例不低于上年度全区资金支出总额的5%;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半年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总额的10%。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季度对本地区开展就业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比例不低于上年度本地区资金支出总额的15%。开展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监督检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差、预算执行不到位、资金结余消化慢的地方,在资金分配时,将酌情进行扣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有关企业、培训机构、个人违规使用、骗取就业补助资金,应追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对以下玩忽职守、消极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将就业补助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二)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私分就业补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
(三)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政策支出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补贴范围、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补助资金;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对已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存在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等行为的。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实,或实地核实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五)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补助资金享受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政策记录及申领资金的基础材料等;
(六)在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七)在资金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八)违规在接收资金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政策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补助资金直接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职业培训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九)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置之不理或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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