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 《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东规〔2022〕2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4号)精神,为优化柳东新区产业发展环境,规范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柳东新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柳东新区财政单独列支、用于兑现协议约定优惠政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精打细算、节俭使用。
第四条 扶持对象应将获得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生产及其他合法用途。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柳东新区本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列入;
(二)上年结转或取消的项目收回另行安排的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和使用管理由牵头负责协议对接洽谈和签订工作的柳东新区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各责任部门(单位)”〕与柳东新区财政局共同负责。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根据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结合财政资金状况、产业发展等情况提出专项资金扶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负责扶持项目的申报受理、项目审查、项目实施监管;柳东新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会同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编制并列入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年度预算。
第三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企业在柳东新区辖区内注册,原则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柳东新区辖区内纳税,依法报送相关统计数据;生产、经营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当前的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并与柳东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相符合的企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当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的企业。
(二)满足柳东新区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文件的扶持条件或与柳东新区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优惠政策扶持条件。
(三)其他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研究认定的扶持对象。
第九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扶持对象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扶持。
(二)扶持对象同一项目已获柳东新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扶持。
第四章 申请、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专项资金申请需包含企业及项目概况、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
(二)相关协议文件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项目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五)所需提供的其他合法资料。
第十一条 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负责对申请对象的资质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联合柳东新区财政局以及柳东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促进局、商贸文化旅游局、科技和大数据发展局等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进行复审,无异议后,由各责任部门(单位)按照《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22〕8号)的审批管理要求上报至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查;资料不全的,需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补齐的资料;对于部分申请对象确因客观原因未能满足兑现条件的,需上报至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常务会审议,按会议决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查的专项资金申请事项,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与柳东新区财政局按照《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柳东管办〔2022〕8号)要求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柳东新区各责任部门(单位)与柳东新区财政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对存在弄虚作假、串通作弊、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申请扶持的资格,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对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柳东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东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