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北工信字〔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融资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我区中小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按方案要求开展工作。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柳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柳北区财政局
2019年8月30日
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融资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我区中小工业企业加快发展,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配套安排柳州市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用于引导和促进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加大对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信贷投放的财政性资金。担保资金作为风险保证金存入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基本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应按担保专项资金总额放大10倍为柳北区政府所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柳州市柳北辖区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担保资金贷款支持的中小工业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在柳北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国家中小企业规模类型划分标准的工业中小企业;
2、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城市规划、土地利用、产业、行业政策、消防、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政策等;
3、符合柳北区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企业;
4、 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培育上台阶企业和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计划企业;
5、产品有特色、有市场、有订单、能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
6、企业有财务管理制度,账表齐全,信用良好,负债率不高于70%;
7、原则上该企业为柳北区统计口径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达两年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逐年递增;
8、对于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或上一年度已缴纳税收总额达6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请信用贷款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主体合法: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合法、有效;实际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所示范围内。
2、在税务登记部门近两年内无违规记录。
3、企业有财务管理制度,账表齐全,能定期进行实物资产盘点,能提供近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在银行开立有基本账户,有贷款卡,近两年无贷款逾期、无欠息,且无逃废债务历史。
5、积极配合担保调查,如实反映企业情况,所提供资料真实、有效。
6、企业经营现状为当年累计盈利。
7、调查阶段无被诉讼纠纷。
8、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查询无不良记录。
9、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市中小担保公司《工业企业信用担保评估体系》进行评分;达到一定分值可获得相应的信用担保额度,但最高不能超过该企业近3年实缴柳北区税金的总和,且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流程及贷后管理
第六条 初审
符合条件申请柳北区中小工业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借款的企业,可向区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借款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主要产品说明、前五供应商、前五销售商、现有贷款情况说明、本次借款用途;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等证照复印件,以上材料需提供正、副本;
3、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自有土地、房产证明等重要资产证明复印件
4、工商局查档的电脑咨询单、企业章程及验资报告;
5、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征信报告以及企业主要股东征信报告(一般要求为申请当月打印有效;如有不良信用记录,另附说明文件);
7、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本次贷款申请的决议;
8、近三年的纳税证明文件;(附件1)
9、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10.近两年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保发票。
区工信局负责核实申请企业相关情况并整理企业提交各项材料,供相关部门评审。
第七条 申报流程
区工信局收齐申请企业材料后,提交相关部门出具评审意见(附件3),参与评审的部门包括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安监局、环保局、执法局、区园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
区工信局结合各部门意见及中小担保公司反馈意见,出具审定意见(附件4)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第八条 监督管理
区工信局负责对接市中小担保公司,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最大限度防范和控制担保资金的风险。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担保资金支持或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以及合作银行、市中小担保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在社会信用体系网站上定期公布,并取消企业申报政府各级扶持奖励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叁年,自2019年6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办法自动顺延叁年。
附件下载:
2. 承 诺 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