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关于印发《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管发〔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5日
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租金优惠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落户新区的企业发展壮大,促进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是指由广西柳州市北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集团”)在新区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研发楼及办公楼等(以下统称“租赁物”)。
第二章 租赁条件
第三条租赁企业须在北部生态新区管辖区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入驻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产业政策和北部生态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租赁一楼标准厂房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7000元/平方米,年纳税额不低于300元/平方米,租赁二楼及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按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20%。面积按照厂房的合同租赁面积计算。
租赁办公用房的企业根据运营项目所属产业类别及项目实际经营情况,经新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项目评审后确定是否予以租赁。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六条申请入驻企业需向新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新区投促局”)提交《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租赁审批表》(详见附件1)、《租赁申请书》(详见附件2)(申请书需包含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入驻项目(产品)介绍、市场前景、预期效益、生产工艺流程、环保情况以及设备清单等内容)。
第七条新区投促局初步审查,牵头会同新区经发局、北部生态环境局、北城集团等单位对项目进行评审,各单位在《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租赁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新区投促局结合各单位意见,对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提出租期年限、装修免租期、租金优惠等意见,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审批。
各部门自收到企业提交完备入园申请材料之日起,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出具并移交下一承办部门。
第八条批准入驻的企业需与新区管委会签订《北部生态新区项目投资协议书》,同时与北城集团签订《租赁合同》。具体入驻流程详见附件3。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九条标准厂房及办公用房的经营主体为北城集团,具体负责租赁合同签订、费用收取、厂房的经营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租赁期限。首次租赁时间原则上为五年,租赁到期后,承租企业可申请续租。
第十一条租金标准。
(一)标准厂房:一楼17元/平方米/月,二楼11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为8元/平方米/月。
(二)办公楼:一楼35元/平方米/月,二楼25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为17元/平方米/月。
(三)工业研发楼:厂房区域租金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带空调办公区租金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无空调办公区为17元/平方米/月。
(四)北城集团可根据市场变化提出调整租金优惠标准,租金价格调整必须经过新区管委会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标准
(一)物业费用:标准厂房(含研发楼内厂房、及厂房附跨的办公楼)物业费用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含研发楼的办公区)物业费用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
(二)水费:按照柳州市水费各项月度收费标准计算。包括读表计费水费、实际用水量占比与其他共用单位的公共区域用水分摊费等;
(三)电费:按照柳州市电费各项月度收费标准计算。包括:读表计费电费、变压器基本电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线路正常损耗电费等。
(四)卫生费、停车费、通信宽带及其他经营性收费由承租企业自担。
第十三条 新入园企业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如下规定享受免交租金装修期:
(一)租赁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装修期为一个月。
(二)租赁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小于10000平方米的,装修期为两个月。
(三)租赁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小于30000平方米的,装修期为三个月。
(四)租赁面积大于等于30000平方米,小于50000平方米的,装修期为四个月。
(五)租赁面积大于等于50000平方米的,装修期为六个月
(六)装修期遇春节等重大节假日的,由承租企业与北城集团另行约定。
(七)装修期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承租企业正常缴纳。
第五章 续租程序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到期三个月前,承租企业向新区投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续租审批表》(详见附件4);
(二)续租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上一租赁期内经营状况、产值、税收和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下一租赁期的经营计划、预期业绩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五条 新区投促局牵头会同新区经发局、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租赁条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发展趋势以及租金缴纳情况,进行续租评审,最后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分管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审批。北城集团根据《北部生态新区资产续租审批表》的批示意见,与申请企业办理厂房续租相关手续。具体续租流程详见附件5。
第十六条 对上一租赁年度纳税达到300元/平方米/年,并按时交纳厂房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符合安全、消防及环保要求,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的承租企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与北城集团续签五年的厂房租赁合同。
第六章 标准厂房租金优惠及扶持标准
第十七条 新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第一租赁年度享受以下租金优惠价格:一楼15元/平方米/月,二楼10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租金7元/平方米/月。
第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厂房租金优惠。
(一)上一租赁年度纳税总额大于等于300元/平方米,小于500元/平方米的企业,下一租赁年度租金一楼按15元/平方米/月,二楼按l0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按7元/平方米/月的优惠标准收取。
(二)上一租赁年度纳税总额大于等于500元/平方米,小于700元/平方米的企业,下一租赁年度租金一楼按13元/平方米/月,二楼按9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按6元/平方米/月的优惠标准收取。
(三)上一租赁年度纳税总额大于等于700元/平方米,下一租赁年度租金一楼按12元/平方米/月,二楼按8元/平方米/月、三楼及以上楼层按5元/平方米/月的优惠标准收取。
第十九条 企业入驻的产业园区,已出租面积在50%以下时,北城集团按照分表读数乘以工业电价收取承租企业电费,对入驻企业免收变压器基本电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线路正常损耗电费。
第二十条 企业办理厂房租金优惠申请时,须向新区管委会提交《标准厂房租金优惠申请报告》(详见附件6),新区投促局、经发局、财政局对主营业务和纳税情况予以核实,根据企业纳税情况及本办法的扶持标准初步确定优惠的租金价格报新区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符合厂房租金优惠条件的企业需在每年3月30日之前向新区管委会提交本年度厂房租金优惠申请报告,未如期提交申请报告的,视同企业放弃申请本年度厂房租金优惠。
申请租金优惠的企业,在审批期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标准正常缴纳租金;审批通过后,由新区管委会书面通知北城集团符合享受租金优惠的企业,及其享受的租金优惠期限和优惠金额,北城集团按上述信息在企业下一次缴费时予以抵扣。
第二十二条 对于租赁期内优惠租金与标准租金的差额部分,变压器基本电费、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线路正常损耗电费优惠部分,由北城集团按自然年度统计,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上年度《北部生态新区资产租赁租金差额及电费减免部分申请书》,提交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管委会在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拨付给北城集团。该费用由新区投促局编制预算,并上报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费用均为含税价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部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北部生态新区原执行的相关标准厂房管理办法、扶持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点击附件1-6.docx下载附件)
1.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租赁审批表
2.租赁申请书
3.入驻流程图
4.北部生态新区标准厂房续租审批表
5.续租流程图
6.标准厂房租金优惠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