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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政策解读

2021-07-28 17:10:57   来源: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浏览:70 评论(0

—、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 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到我县投资发展,壮大全县经济总量,特制定《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八条。围绕支持企业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开展工业投资项目,提出了鼓励措施。主要包括:

(一) 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土地出让底价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二) 进一步改进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在竞买新出让土地时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三)进一步奖励企业投资壮大发展

    1、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一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二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 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二年)以内税收达到200 万元。县人民政府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2、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的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二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三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6000 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三年)以内税收达到300 万元。县人民政府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6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1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3、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的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 使用权后24个月(二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四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10000 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四年)以内税收达到500 万元。县人民政府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10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1、2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以上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四) 鼓励发展园区总部经济。对于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其在县外的分支机构回归总部缴纳的税额,三年内将县财政受益部分的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五) 鼓励在我县落地的工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平台。对于在县内自办或由民营企业联办的面向全县企业服务的科研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得资金扶持的,县级财政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配套。

    (六) 鼓励在我县落地的工业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对企业聘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100%给予连续五年的奖励。支持县内企业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福利 待遇参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才引进暂行规定》(三人才发〔2019〕2号)执行。

    (七) 鼓励外资进入我县投资。凡在我县落户的外资项目,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资现汇每进资I万美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八) 鼓励本县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凡在我县落户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的,每出口创汇1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第二年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出口额在上年度基数以内的,仍按照每出口创汇 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超出上年度基数部分,按照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4元人民币。本项奖励为年度一次性奖励。



政策链接: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文章关键词: 三江县 投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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