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三政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8日
三江侗族自治县鼓励企业投资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六稳”“六保”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投资营商环境,鼓励企业到我县投资发展,壮大全县经济总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八条措施:
一、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
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挂牌出让成交后,竞得人可持《成交确认书》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后续报建手续。
二、进一步改进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
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在竞买新出让土地时,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确定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土地价款的50%,余款可申请分期缴纳,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参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柳州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规〔2017〕3号)执行。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具体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26号)执行。
三、进一步奖励企业投资壮大发展
(一)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12个月(1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3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税收达到2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二)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6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6个月(3年)以内税收达到3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6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三)经批准在我县落地的工业投资项目,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24个月(2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6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工业产值达到10000万元,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48个月(4年)以内税收达到500万元,县人民政府将按该项目土地实际出让价款的10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如企业已申请并获得本条第(一)、(二)项奖励,应扣减已获得的奖励。
以上为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四、鼓励发展园区总部经济
对于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其在县外的分支机构回归总部缴纳的税额,3年内将县财政受益部分的6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五、鼓励在我县落地的工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平台
对于在县内自办或由民营企业联办的面向全县企业服务的科研中心和检验检测中心,按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项目范畴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县财政按项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资金配套。
六、鼓励在我县落地的工业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
对企业聘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100%给予连续5年的奖励。支持县内企业积极引进优秀人才,企业引进的优秀人才的福利待遇参照《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才引进暂行规定》(三人才发〔2019〕2号)执行。
七、鼓励外资进入我县投资
凡在我县落户的外资项目,利用外资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外资现汇每进资1万美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八、鼓励本县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凡在我县落户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当年新发生出口业绩的,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则奖励3元人民币;第二年以企业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当年出口额在上年度基数以内的,仍按照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3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超出上年度基数部分,按照每出口创汇100美元、奖励4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本项奖励为年度一次性奖励。
有关事项说明:
申报兑现以上优惠和奖励措施的企业,必须符合我县工业和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入园项目经过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评审入园;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不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依法纳税,企业无失信和违法记录(不被列入失信和违法企业名录)。企业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申报和享受以上八条优惠措施,已兑现的一律予以收回。投资协议(合同)履约情况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申请兑现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措施的企业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申请兑现第三至第八条奖励措施的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资料,经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符合兑现条件的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凡享受到以上扶持政策的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在兑现奖励政策之后5年内不得迁出本县,如有企业在享受了以上扶持政策之后5年内迁出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向企业全额追回奖励(优惠补贴)资金。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