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 建筑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融政规〔2020〕1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奖励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0 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激励工业、商贸、建筑企业发展 奖励办法
为激励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我县经济增长,根据《柳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十条措施〉 的通知》(柳政规〔201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我县每年将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企业发展 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激励全县工业、 商贸、建筑企业发展的奖励。
二、总体目标
鼓励和支持全县工业、商贸、建筑企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走持续发展之路,坚持总量增长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相结合, 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走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 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全县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
三、申报条件
申报奖励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县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证照齐全,获得 相关行政许可,合法经营,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 相关标准。
(二)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符合融水县产业 发展方向。当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法违纪 行为。
(三)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类统计报表。
(四)原则上企业必须是我县规模(限额)以上工业、商贸、 建筑企业。
四、专项资金的安排原则及扶持(奖励)范围、种类和标准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重点投向 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商贸限上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企业,并接受 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各方监督。扶持(奖励)的方向:激励 工业规模以上企业、商贸限上服务企业、规模以上建筑企业做大 做强,小微企业上规模、上限以及企业上市;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与品牌创建;扶持企业扩大进出口;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开发循 环经济;鼓励企业解决贫困人员就业等方面。
(一)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新增限额以 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当年给予奖励10万元;新增大 个体企业当年给予奖励5万元;新进入建筑业获得资质并入库统 计的企业,当年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商贸限上企业、建筑企业奖励范 围、种类和标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奖励。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行列缴 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1.5万元;对达到2亿元行列 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对达到3亿元行列 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5万元;对达到4亿元行 列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6万元;以此类推。
2.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销售收入增长的奖励。对批 发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缴纳 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增长的企业, 给予奖励4万元。零售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 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餐饮、住宿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 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缴纳 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 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 上(含3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 元。非营利性服务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2万元;年度主 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缴纳税金比上年度增长 的企业,给予奖励4万元。
3.对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产值达亿元以上给予奖励,奖励 办法参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奖励的要求和标准。 (三)工业企业纳税贡献奖。
一等奖:企业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500 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授予 “纳税突出贡献一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10万元。
二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350—500 万元(含350万元,不含50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 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二等奖企业”荣誉称号,奖给奖金8万 元。
三等奖:年度净入库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200—350 万元(含200万元,不含350万元)且入库税金比上年度增长的企 业,授予“纳税重大贡献三等奖企业” 荣誉称号,奖给奖金5 万元。
(四)企业上市奖励。
鼓励企业通过资本运营加快发展,做大做强。在我县工商注 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成功上市的,给予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中小企业融资奖励。
由县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中小企业成长融资扶持资金,将其作 为保证金与金融机构合作,对融资扶持资金给予一定的放大倍 数,通过柳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融资服务平台,共同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贷款,帮助我县中小企业解决因抵押资产不足,但发展 良好有项目难以再融资的问题。申请扶助工程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自治县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支持方式 及额度:单户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1000万元。 信用贷款利率一般控制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 浮20%以内,可根据中小企业具体情况,对贷款项目执行差别利 率。贷款期限为1年。如需延长贷款期限,须在贷款到期前3个月 内向县科工贸局、财政局书面报告,根据企业项目实施进度及市 场情况给予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六)新建工业项目、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奖励。
对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产品档次高的工业投资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工业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 3000 万元以 上的(含 3000 万元)、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超过 1000 万 元以上的(含 1000 万元),经县评审组认定,县财政给予其银 行贷款贴息 2 年,年贴息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七)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奖励。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涉及的设备购置 和安装调试、加工原材料消耗、人员培训、产学研合作等费用开 支,经县科工贸、融水税务局等部门审定、批准后,按照国家有 关科技研发优惠政策予以税前抵扣。
2.年内取得国家高新企业授名的,奖励10万元;取得瞪羚 企业授名的,奖励20万元。
3.年内企业完成自主成果转化效益累计50万—99万,奖励1万元;转化效益累计100—499万,奖励2万元;转化效益累500 —999万,奖励4万元;1000—3000万,奖励8万元;3000万以上, 奖励10万元。有关转化效益依据当年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成果转化 绩效考核结果认定。
4.企业当年取得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良种繁育中心 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当年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信、科技部门新认 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 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且技术水平 达到市内领先或先进的新产品、新技术,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6.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西名牌产品、广西优质 农产品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8万元;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 利授权,奖励2万元/件;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 励4000元/件。对当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1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 元。对当年获得转换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复审获得有机 认证的的企业奖励5万元。
(八)扶持企业扩大进出口。
对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的生产性企业或贸易公司,年进出口 产品总额首次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一次性 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九)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奖励范围及标准。
1.对环保、节能减排投资项目完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并通过验收的,按环保、节能减排投资的10%给予奖励。
2.对重点耗能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状指标任务,且 单位产值能耗下降,给予3万元奖励。
五、保障措施
(一)公、检、法、司等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 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 境,依法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二)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
(三)科工贸部门要加强工业技改项目的指导、审核、备案, 经济运行综合分析,提高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加强与煤、 电、油、运等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 问题。 (
四)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 展。
(五)自然规划部门要创造有利于发展的土地利用环境,进 行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储备充足的工业发展用地。
(六)人社部门要为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做好服务保障。
(七)住建、交通、电信等部门要完善城市规划编制,按照 发展要求,加快水、电、路、通信、燃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有序运作 的市场管理体系。
(九)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企 业安全生产。
六、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企业所在地向县科工贸局申报, 由县科工贸局、财政局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 评审,并对有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组 或专家组评审意见与实地核查情况,县科工贸局和财政局提出当 年的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及时予以兑现。
七、专项资金管理方式
专项资金由县科工贸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科工贸局会同 县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相关奖励、补助的确认。县财政 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与绩效评估。获奖企业在制定本企业内部奖励方案时,对 本企业上规(上限)入库及统计工作有功人员建议企业给予适当 奖励。
八、监督与检查建立公示制度
对拟奖励或补助的企业、项目或产品,在兑现前公示三天, 接受各方评议。对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九、建立检查制度
县科工贸局、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及 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对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套取奖励的处理
县科工贸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虚 报项目等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追回专项资金 的处理。中介机构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除取消其材料的证明资 格外,通报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行政责任。凡违反国家财经纪 律、财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有关说明
(一)本方案由县科工贸局负责解释。
(二)2020 年 9 月 10 日起,入融企业均参照本方案实施。
(三)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 年 9 月 1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