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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鹿寨县扶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19 09:50:08   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07 评论(0


关于印发《鹿寨县扶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鹿政办发〔201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鹿寨县扶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9日

 

鹿寨县扶持工业经济稳增长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及我县关于稳增长的工作要求,推进工业企业发展,全面完成各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县城工业园区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扩投资稳增长的意见>的通知》(桂工信投资〔2017〕603号)及《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柳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政策扶持的范围和条件

第二条 所扶持的企业所在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须设在鹿寨县辖区内,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并当年达标,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合法经营,在我县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时如实公示企业信息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统计台帐健全,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积极配合上级核查。

第三章 政策扶持的重点和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上规模。加大培育企业上规模的力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企业发展。鼓励企业上规模,对新增的上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上台阶。加大企业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小企业不断上水平、上档次,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凡属我县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7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扶持资金。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加快我县工业发展规划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的发展。县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扶持,重点扶持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林木加工类、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项目,具体条件与申请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制定相应细则。

第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精神,对县内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七条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县域内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名录库内的产品,按要求进行上报并获得相关部门认定的,在统计部门的战略统计年报名录库中有数字体现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形象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专用标志准用的企业,每获得一项,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对牵头或作为主要单位制定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每制定一个产品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扶持;对牵头或作为主要单位制定产品团体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企业,在制定的标准颁布实施后,每制定一个产品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扶持;对新获得“广西名牌产品”、“广西优质产品”、“广西著名商标”、“广西龙头企业”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扶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企业的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有好,为我县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经济运行平稳作出一定贡献,保持工业总产值平稳增长,根据年度工业总产值的增速、增加值率等条件,对我县规上工业总产值的增速起到拉动作用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每年度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档次进行资金扶持。

第四章 政策扶持的申报办法

第十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次年年初向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附上能证明符合扶持项目的佐证材料,由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本县制定的相关办法或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鹿寨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所有。


文章关键词: 工业经济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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