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科规〔2022〕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我局结合柳州市实际印发《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1日
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由项目组织单位或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参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项目组织单位或承担单位负责落实研发经费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主要支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支撑和引领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科研项目,一般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系统性和可转移性(可复制性)特征,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发明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申报类别可参考当年柳州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柳州市内注册,财务状况良好,能自筹解决全部研发经费并签订承诺书,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如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报。
第七条 柳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分两种类型实施:
(一)计划类自筹经费项目
1. 项目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实行常年申报、分批下达的申报机制,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安排,适时组织集中受理。
2.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3. 讨论审定。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规定,择优逐批提出项目立项计划意见,讨论审定列入柳州市科技计划类自筹经费项目。
4. 网上公示。拟立项计划类自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项目计划。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进行核查,对异议成立或者发现其他不符合立项规定的项目,不予立项。
5. 项目承担单位应确保申请立项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签订《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自筹类)》和项目自筹经费承诺书。
6.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自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7. 项目实施期满,按规定提交验收材料后,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参照《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结题。项目实施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结题。
8. 对项目申报、组织和实施等过程中有未落实项目自筹经费、未按承诺完成项目计划任务、项目被强制终止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在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期间,限制失信单位和个人申报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
(二)备案类自筹经费项目
1. 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立项备案申请,由市科技局进行自筹项目备案公示,不下达项目计划。
2. 已备案的自筹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 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验收。对研发成果突出,项目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的项目研发投入不小于30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研发投入不小于50万的,可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验收。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参照《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组织验收结题,对验收项目出具验收证书。
第八条 自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延长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要求终止或撤销项目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自筹经费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建账、主动报备”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对项目自筹经费金额较大、组织实施管理规范、成果产业化突出的单位,在申报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对申报市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立项,且专家评审结论较好,预期成效突出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直接转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下文同意立项的自筹经费项目,除经费来源和提交验收材料的时间要求不同外,其他方面与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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