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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柳州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1-10 09:07:41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81 评论(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柳州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柳政办〔202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柳州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柳州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州市落实科技强桂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通过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创新驱动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为柳州市建设面向东盟的区域性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全力打造广西副中心城市和现代制造城奠定坚实基础,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夯实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创新项目企业牵头制,针对“5+5”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编制项目指南,在智能制造、智能装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蛙跳”领域大力发展引领产业变革的“绿色、低碳、智能、网联”颠覆性技术,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连续支持,推动产业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继续实施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政策,增量奖补与存量奖补并重,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的方式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提高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完善国有企业创新考核激励制度,将企业研发投入视同业绩利润,对重大科技创新给予考核奖励加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创新骨干作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壮大科技企业群。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科技企业群。探索应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大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采购力度。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大企业孵化器向在孵企业开放产品、市场和服务份额,争创国家、自治区级孵化器。支持获得CNAS实验室检验认证的科技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科技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新办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75%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从事生产制造的企业享受100%研发经费投入税前加计扣除国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对自治区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自治区“蛙跳”领域重大企业因引入投资、股权转让、股权稀释等产生的企业创始人(团队)应征个人所得税,在符合税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执行分期缴税政策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四)积极引导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需求选派“科技专员”,推动我市科技企业申报设立自治区首席技术官(CTO),依托市E类以上(含E类)高层次人才及科研团队率先服务科技企业发展,在市相关经费安排和人才评定中对CTO 、“科技专员”等给予加分鼓励。对于新分立或新引育、当年实现上规的科技服务企业以“专项专议”支持方式,择优给予不大于其年度纳税总额的一次性奖补。市各类大宗科技服务采购业务通过政府招标依法依规向规上服务业企业倾斜。依法依规遴选优秀科技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补转投”,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以高新区为重点领域,推行科技金融投贷联动、金融科技应用等业务,推进科技支行等各具特色的金融机构建设。鼓励规模以上或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面临重大公共危机时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科技企业申请广西“桂惠贷”、各类科创基金支持。每年在市本级政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设置一定额度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债券额度,用于支持政府投资的科技产业园区、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实验室及重大科学装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新三板、科创板和主板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市财政按柳州市建设金融开放门户工作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柳州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高层次创新平台

(六)建设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人口健康、生物安全等领域搭建高层次创新平台,提升科技应对高技术发展挑战、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支撑能力和技术储备。支持布局并做大做强做优国家和自治区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高层次创新平台,支持院士工作站、教授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术转移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级科技项目。对新能源汽车科学与新技术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室(龙城实验室)(筹)、广西汽车研究院、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智能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适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金额的,从其规定。优化各类创新平台管理,对定位不清、交叉重复、运行效果差的进行撤并转。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实施督促整改乃至摘牌的淘汰措施。(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七)加快高新区创新改革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进位升级”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次进入全国综合排名前35名的国家高新区或年度全国综合排名提升10位以上且排名在前60名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3年位居全区前3名的自治区级高新区)予以一定的科技支持。对年度全国综合排名下降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区,或评价考核连续2年末2位且受到自治区黄牌警告的自治区级高新区,或被自治区人民政府摘牌警示且进入1年整改期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市人民政府责成该高新区管委会制订措施限期整改。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供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扶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八)深入推进科研机构改革。采取“优化、整合、转制”等合理措施,进一步探索重新构建市本级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院所,原则上一个研究领域只设一个科研机构,优化科研机构的规模结构并提升创新能力,打造具有柳州现代制造城特色的科研院所。逐步取消科研院所的行政级别,今后新设立的科研类事业单位不再核定行政级别。完善科研院所内部治理结构,推动科研院所制定章程并按章程规定的职能、业务范围和财务制度等开展科研活动。在科研院所开展自主设置岗位结构比例改革工作,探索岗位设置的“放管服结合”新模式。有序推动转制类科研院所整体或局部实行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全面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一企一策”探索推进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战略合作者共同持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转制科研院所选择国有控股、职工控股或民营控股等模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级各事业单位性质科研院所主管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三、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机制

(九)推进市本级科研经费管理改革。在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方面,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施经费包干制等措施。在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方面,采取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符合条件的结余资金不退回等措施。在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采取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等措施。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采取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等措施。在创新科研经费投入方式方面,采取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顶尖科技专家领衔科技项目、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疫情项目等可采取“绿色通道”立项措施。在改进科研绩效管理方面,采取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开展联合监督检查等措施,综合施策提高科技计划管理的现代化治理能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在产业化领域开展科技“破四唯”。有关院校和事业单位应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各级科技部门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成果,提高其科技计划立项考核的评价权重。项目承担单位应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坚决扭转过分重排名、争排名的不良倾向。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科技成果评价、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在产业化领域开展科技“三评”改革。改革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完善科技专家评审评估制度、科技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和高端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规定,重点考虑项目的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做为科技计划立项的重要参考。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十二)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承上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先确权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支持科研单位与成果完成人之间通过约定权属比例(70%—99%)的方式,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最高可全部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同时约定双方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科技成果激励和免责机制。把科技成果产业化转化成效作为重要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成果转化机构的科技计划立项重要参考,完善利于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激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单位和第一完成人均属我市的,给予该完成人以一定财政支持。高校、科研机构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参照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有关规定执行。对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转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3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税收贡献特别大的,3年后可按“一企一策”制定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十五)完善科研机构领导人股权奖励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技术转移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促成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签订登记技术合同或引进境外技术。鼓励各类技术人员兼职从事技术转移活动,支持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县区、开发区参照各级相应奖补政策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五、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

(十七)建立知识价值导向的激励机制。按规定制订科研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调整制度,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单位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向关键创新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创新团队和一线优秀人才倾斜。竞争性科研项目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以及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的,均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控高线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引导国有企业完善内部科研人员收入与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改革科研单位项目经费管理。科技项目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审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进行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项目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上述调整均可作为项目结题验收、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的依据。对在柳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允许其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十九)加大高层次人才支持力度。实施《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机制,简化认定程序,强化主动引才功能,优化支持服务措施。优化整合人才计划,建立系统性、梯次化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体系。下放人才评定自主权,事业单位可以本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在编人员数(含非实名编)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自行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范围,可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其薪酬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团队负责人以及引进的高端人才,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确定高层次人才的具体比例及薪酬核定审批、备案管理等事宜按另行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构建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和学风作风建设。在科研项目申报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实施、结题验收、监督评价等全过程,对涉及的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科技管理专业机构等法人机构,开展全覆盖的科研诚信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报告说明情况,经专家评议认为符合客观实际,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免责,不影响科研人员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提拔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科技开放合作力度

(二十一)扩大科研项目对外开放。聚焦关键核心共性技术制订项目申报指南,探索运用“择优委托、并行支持、揭榜挂帅、竞争性分配”等新型组织方式,开放科研项目申报。支持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牵头或参与申报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加大市重点产业的智能制造、人工智能、螺蛳粉研发、新材料、数字经济、抗病毒药物及疫苗等领域开放合作力度。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地区使用机制,允许跨地区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市外牵头或参与单位。配合自治区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机制,支持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的科研项目。支持市内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围绕自身产业发展需求,在先进发达地区或国(境)外建立“创新飞地”,依托国内外先进的科技、人才、平台优势,搭建开放型双创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外事办、柳州海关、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快集聚科技创新资源。支持企业“南向、北联、东融、西合”,积极融入 “一带一路”共建大格局。加大科技招商力度,重点围绕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大数据、大物流、大健康等领域开展招才引智,建设一批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推动国内外一流创新资源快速集聚。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主要承载地,全面对接东盟、粤港澳大湾区、欧盟等地的科技创新合作需求,探索建立集技术供需、科技金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育等多种技术转移服务为一体的离岸创新合作新机制,加快推进广西汽车城、广西智能制造城(柳州)升级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柳东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柳南区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结合改革要求开展科技行动

(二十三)推动“广西科改33条”“百千万”行动实施。根据《 “广西科改33条”“百千万”行动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实施自治区、市、县区(开发区)、企业四级联动,组织柳州市201家试点单位和2010名科技人员进行季报与半年报工作,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激发人才创新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

(二十四)推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行动实施。加快落实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要求,推动各项激励创新政策落实落地,持续加快深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七项行动,合力推进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四项新行动,切实提高广大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科技创新汇报,研究涉及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市科技领导小组的组织作用,加强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突出发挥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在符合相关政策情况下,从市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技业务骨干到国有企业挂任科技副总经理,推进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市委办、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科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科技支出作为每年预算保障的重点,确保财政科技支出只增不减。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要求,力争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例不低于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县级不低于0.5%。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聚焦工业研发领域,统筹兼顾开展重大科技项目立项和重点科技工程建设。积极推动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由补转投”,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有效撬动社会资本。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改进对科技投入的支持方式,对科研项目多采用后补助方式,探索采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强督查落实。把贯彻落实“广西科改33条”精神与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市科技部门牵头实施,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分工,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法,狠抓工作落实,力求取得实效。对科技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和督查考核,承上将研发投入、创新平台建设、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全市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将科技进步贡献指标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一些关联度高、探索性强、暂时不具备全面推行条件的改革举措,可结合实际先行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市有关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应在本文件印发后及时制定相关落实措施。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政策的遵照上级政策执行。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绩效办,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注释: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

1. 进一步加快深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七项行动:进一步完善减表行动、强化解决报销繁琐行动、深入开展检查瘦身行动、加快推进精简牌子行动、有效推进精简帽子行动、全面推进“四唯”清理行动、积极推进信息共享行动。    

2. 进一步加快实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四项新行动:开展成果转化尽责担当行动、科研人员保障激励行动、开展新型研发机构服务行动、开展科技政策宣传行动。


  


文章关键词: 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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