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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2-15 08:59:27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159 评论(0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7〕32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文件规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决定修改《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柳人社规〔2018〕6号)文件。现将《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待重新确定经办银行后统一启动该项工作。该项工作启动后,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反馈。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人:韦旭光(2851581、13807721699)

柳州市财政局联系人:温带(13807721531)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联系人:王恒(13557721396)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

2021年12月7日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桂发〔2014〕12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南宁银发〔2017〕32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文件规定,结合柳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个人(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下同)为借款人,由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返乡农民工个人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民政府设立,同级财政筹集,用于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经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按照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集体研究、协议等方式确定经办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利用柳州市农民工远程视频综合服务平台开通终端线上办理、手机线上办理贷款申请的金融机构优先列入经办银行范围。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

(一)贷款对象为:具有农村户籍(身份证或户口簿载明乡镇、行政村、屯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柳州市区、各县及柳江区范围内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组织者、网络商户中的农民工、脱贫人口(即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企业或组织,并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的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二)降低贷款申请条件。贷款申请人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未还清贷款,即可申请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第六条贷款对象认定:

贷款对象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第七条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用途。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贴息年限

第八条贷款的额度

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以下标准办理:

(一)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

(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第九条贷款的期限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经办银行报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给予借款人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展期贷款不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条贷款的利率

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区分区域,采用参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加减点方式确定。

(一)柳州市区、鹿寨县、柳城县、柳江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

(二)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

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注: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简称,每月2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BP是指基点,用于金融方面利率改变量的度量单位。“1个BP”即“1个基点”,“1个BP”等于0.01%。250BP即2.5%,150BP即1.5%。

贫困地区(融安县、融水县、三江县)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即“LPR+2.5%;其他地区(柳州市区、鹿寨县、柳城县、柳江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50BP”即“LPR+1.5%”。)

第十一条合理分担利息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LPR参照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执行,“LPR-150BP”即““LPR-1.5%”)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自愿申请,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推荐,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经办银行按规定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各推荐、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第一书记”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选派到村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贷款具体程序:

(一)自愿申请

借款人向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柳州市农民工个人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1);

2.申请人6个月以上非农产业务工经历的证明材料。提供以下任何之一材料即可:

(1)村委会(社区)出具的《柳州市农民工曾外出务工证明书》(附件2);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当地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中核查务工经历材料;

(3)农民工本人自行提供的务工经历材料;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的不用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4.贷款项目用途说明;

5.原来没有申请过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优先办理。原已申请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成功的借款人,还清原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可继续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不能超过3次(含3次)。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组织推荐

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对借款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须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机构为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市区范围提交至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县及柳江区提交至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资格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在申请表相应栏目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后,送所在地经办银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于2个工作日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贷款申请材料。

(四)经办银行审核发放贷款

1.经办银行对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的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帐户;从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2.经办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季发放贷款情况反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筹措、管理和运作方式

第十四条担保基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积极筹措和补充担保基金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民政府应当继续设立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并承担贷款的担保责任。担保基金主要由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同级财政筹措,设立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每年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扩大放贷规模,使更多农民工享受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可将原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转入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往年剩余的农民工创业就业奖补资金可适当补充到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基金中。担保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应计入担保基金使用。

(二)提高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担保基金配置总量与贷款发放总量比例为1:5。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第十五条担保基金运作方式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专款专用,由经办银行封闭运作。柳州市本级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市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项目,各县及柳江区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本辖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项目。

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并与经办银行签订经办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协议,由担保基金为农民工国家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基金余额情况,下达年末贷款余额控制总额,经办银行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年末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以此方式发放的贷款出现的贷款本金损失,由经办银行承担20%。经办银行应对发放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经办银行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

第十七条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本金代偿率达到20%时,立即暂停经办银行新发放贷款业务,存量业务按合同履约。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核准后,再恢复贷款办理。

第十八条贷款逾期90天以上,由经办银行提交代偿申请,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使用担保基金进行逾期本金代位清偿。

第十九条发生风险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用于补充担保基金。

第七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条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柳州市根据全市当年农民工贷款的需求总量,下达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的放贷指标。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根据柳州市下达的放贷指标,按担保基金与放贷指标1:5的比例配套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二条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时间,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贴息申请相关材料(注:市区向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各县及柳江区向各县及柳江区就业服务中心提交)。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再报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附件3);

2.《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4);

3.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

(二)贴息资金拨付

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经办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2.贷款期限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最长期限的贷款;

3.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最高限额的贷款;

4.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5.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三)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财政局向经办银行拨付上季度贴息资金后,将贴息情况录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上一季度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

2.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八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负责,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共同参与。柳州市本级、各县及柳江区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第二十四条经办银行对未按时归还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追索期为贷款到期日(或展期到期日)起的90天。期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银行不良贷款考核监测体系。

追索期结束后,对借款人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仍未偿还的损失,经办银行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规定,认定呆账。按相关规定认定呆账并确定损失后,属于担保基金责任范围的贷款,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部分由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代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级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批复,由经办银行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收。代偿内容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经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仍应积极追偿贷款,追偿回的资金按代偿比例补充担保基金。

担保基金代偿所需材料:

一是授信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借据、转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及其他追索材料等。

二是呆账认定材料。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第五条的要求,对应《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所规定不同情形所需的材料。上述材料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核,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及柳江区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不定期召开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

(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召开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会议,牵头开展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年度业绩考核和现场督察工作。

(二)柳州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相关制度,负责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担保基金落实到位。市、各县及柳江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审核、申报、拨付、统计和管理,对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开展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给予保障。

(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的审核,负责对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每年全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放贷规模、配套担保基金规模的测算。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全市放贷规模的测算,进行配套担保基金的预算,并向同级财政申请配套担保基金。柳州市、各县及柳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村委会(社区)或工会、共青团、妇联、乡村振兴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第一书记”等负责推荐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对象,并进行贷款申请初审,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在推荐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人群,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

第二十七条建立经办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经办银行开办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备案。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的贷款名称、贷款金额、利率和期限,不得擅自更改贷款名称、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延长贷款时间或提高贷款利率,不得向借款人提出与贷款审核无关的其他附加条件;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发放贷款;对达到财政部门下达控制总额的,要停止发放贷款。

第二十八条建立贷款统计报告制度

经办银行应按季向所在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送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报表。季度报表和年度清算报表作为财政部门核拨贴息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柳州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2020年9月10日前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和原规定执行。2020年9月10日至本细则印发日的前一日,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与《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文件有冲突的,按南宁银发〔2020〕286号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南宁银发〔2020〕28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审核表.doc

2. 柳州市农民工曾外出务工证明书.doc

3.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表.doc

4. 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doc



政策解读:《柳州市农民工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农民工创业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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