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各市总工会,中直驻桂企业,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10月份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岗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50元至30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1.5元至13.8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四、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五、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六、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七、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时段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八、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含35℃)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九、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负责高温津贴的政策解释工作。各级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十、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21年10月15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
2021年10月15日
政策解读:
2021年调整我区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政策解读
问: 请介绍2021年调整我区高温津贴的背景?
答:今年以来,我厅就着手启动高温津贴调整的前期准备工作。调整我区高温津贴调整,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我区现行高温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2011年的标准是根据201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31842元制定的,距今已10年。202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达到86111元,较2010年增长了170%,现行高温津贴标准明显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民生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现行标准与其他省份相比明显偏低。截至2021年4月,全国27个省份公布高温津贴标准。27个省份中,高温津贴分为按月、按天和按小时计算发放三类。其中,北京、上海、江苏、广西等9个省(市、自治区)规定按月计算发放高温津贴;陕西、天津、安徽、湖北等13个(市、自治区)规定按天计算发放高温津贴;江西、福建、贵州、广东等4省规定可按月计算,也可按天计算发放高温津贴;河北省规定按小时计算发放高温津贴。按月计算发放,上海(300元/月)、江苏(300元/月)、浙江(300元/月)、江西(300元/月)这4省份的津贴最高;按天计算发放,陕西(25元/天)和江西(不低于20元/天)分别排名第一、二。我区目前的标准的下限100元/月(企业大多按下限发放)在按月发放的省份中属末位,按天折算4.6元/天,也处在全国末端。
(三)企业和职工要求提高高温津贴标准的愿望强烈。2020年6至7月,我厅根据李彬副主席在政协信息《关于适当提高广西高温津贴标准的建议》上的批示精神,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区高温津贴进行调研,调研显示:55.5%的企业、74%的企业职工建议提高我区高温津贴标准。今年以来,区内外疫情防控逐渐平稳。同时,我区出台一系列援企稳岗政策,全力确保“六稳”、“六保”目标,企业复工复产逐步恢复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职工对调整高温津贴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再次开展网络调查问卷,结果显示:建议提高到200元/月以上的,企业占65%,职工占71%;其中,33%的企业、40%的职工要求高温津贴提高到250-300元。
问: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问:请谈谈调整我区高温津贴标准的意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我区夏季高温、高湿天气发生频率较高,时间较长。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夏季高温中暑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危害问题已愈来愈引起各级政府和广大劳动者的关注。我区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显不相适应。适当调整我区高温津贴,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维护其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稳定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员工队伍,保障用人单位夏季的正常生产秩序,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这次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依据什么来测算的?
答:近年我区经济社会稳步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2020年我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达到86111元,较2010年31842元增长了170%。调整到250元/月以上,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提高150%,其增幅与十年间职工工资增幅基本相当。
目前,按月计算,江西省室外作业人员不低于300元/月、广东省300元/月(新调整)、福建省260元/月、山西省240元/月;按小时计算,四川省10-18元/小时、湖北省12/小时、海南省和云南省10元/小时。我区调整后的标准与周边省份接近或相当。
今年4月下旬,我区就调整高温津贴开展网络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33%的企业、40%的职工要求高温津贴提高到250-300元。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要求提高到250-300元/月的比例最高。
综上,我区2021年高温津贴标准调整结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参考周边省份的现行标准,充分考虑企业和劳动者的意愿。
问:增加按天发放标准的原因是什么?
答:2011年施行的高温津贴只有按月发放,没有按天发放标准。这次调整增加按天发放标准:11.5元至13.8/天。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适合用人单位灵活性用工的选择,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目前标准只按月发放,会产生夏季部分职工因事假、病假、旷工等原因不上班,用人单位依然要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显然对用人单位、对上班的职工来说不太公平。增加按天发放标准,有利于用人单位对未能正常出勤职工或临时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时,按天数支付高温津贴,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经营权益。2.网络问卷调查表明,在选择按天发放方式中,企业、职工选择按11.5元-13.8/天分别占4%、9%,比例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