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同一参保时段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复参保。
对重复参保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办理。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限定)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相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新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