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9-29 09:20:4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浏览:427 评论(0

广西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科计字〔2021〕194号

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规范科技项目评审专家抽取、使用和考核评价行为,提升科技项目评审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根据《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17〕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新时代科技项目改革要求,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广西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广西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规范专家库中科技项目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抽取、使用和考核评价行为,提升科技项目评审的专业性、规范性、严肃性,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桂科计字〔2017〕153号)有关规定,结合新时代科技项目改革要求,不断完善评审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本级其他科技专项项目的全过程评审(含论证,泛指广义评审),具体包括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评审、结题评审(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项目变更评审及项目全过程中的其他各类评审、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论证、绩效评估和科研信用综合评估等。项目评审所需专家从专家库系统(或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中选取使用。
第三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遵循“严格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规范使用”的原则。专家被邀请后可拒绝参与评审,也可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但是一旦同意接受邀请参加评审,必须认真负责,对项目提出负责任的、有见地的评审意见。科技厅牵头组织有关处室、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专家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专家进行评分管理,有不认真或违反学术道德和诚信行为将被扣分。专家的评分情况要进行通报,并可同专家自己后续申报科研项目的评审挂钩。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作为专家库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指导检查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制度和规则;
(二)负责指导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机构”)开展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包括专家征集、专家出入库管理、专家使用评价、专家考核、专家信用记录等;
(三)负责制定专家劳务报酬的基本标准,及监督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四)与国家或区外科技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五条  科技厅委托专业的技术支撑单位作为专家库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并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和技术规则,完成专家出入库管理、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
(二)通过专家库系统提供国家及自治区科技战略规划制定、科技前沿信息、科技计划管理、科技政策等重要信息,根据实际需要对专家进行不同形式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专家交流与合作;
(三)不断拓展专家信息采集和更新渠道,制定不同维度专家标签(如研究内容、荣誉、是否属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等),采取多种方式完善专家信息,扩大专家库规模(侧重增加企业首席技术官、企业技术骨干等属于经济和产业一线类型的专家数量),并对新入库和更新的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校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审核更新并报科技厅备案;
(四)做好专家抽取服务和专家评审活动基本信息记录,负责组织专家的使用评价和考核工作。通过评审活动过程记录、使用单位评价、及项目负责人评价等多种方式客观评价,优化专家的使用管理;
(五)协助科技厅制定专家劳务报酬的基本标准,并定期跟踪专家劳务报酬发放记录;
(六)根据广西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专家信用记录管理;并受理各方对专家的投诉,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反馈;
(七)加强对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广西科技专家库系统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八)协助科技厅完成专家资源共享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使用专家的主要单位,其职责为:
(一)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抽取和使用专家;
(二)指导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包括告知评审的基本要求、明确评审要点、规则和科研诚信等内容;
(三)对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反馈。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第七条  各类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应在专家数量、质量及业务要求均满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条  使用专家单位根据需求通过系统设置专家抽取条件、数量、范围后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专家应遵照评审方案,充分考虑专家结构的平衡性、来源的多样性、专业的互补性,综合考虑地域、年龄结构等因素。
第九条  随机抽取遵循轮换原则。原则上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专家库系统(或广西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应提示该专家本年度已参加评审次数供专业机构参考应用。
第十条  如因项目属特殊专业领域或冷门专业,或高度符合评审需求的专家较少时,应适当增加相近学科领域专家,增加备选专家人数。
第十一条  专家应主动回避利益冲突项目,并及时告知专业机构。专家收到评审任务后,应先认真核实是否存在如下情况,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自觉回避项目评审: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申请或参与了同年度同类别同指南方向的科技项目,所评审项目与本人申请或参与的项目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二)是被评审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或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与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为近亲属关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血亲关系亲属);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有项目和学术论文合作、师生关系的,与项目负责人同一研究生导师的,为评审项目写推荐信的,以及在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担任含薪兼职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五)参加本次评审活动前24个月内,与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担任过承担单位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承担单位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项目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七)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八)被评审项目评审前声明提出回避的,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凡发现上述应该回避但是没有主动回避的情况,经核实确认后,该专家直接被移出专家库并进行公开通报,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且一段时间内该专家参与的任何申报项目的评审分都将被扣分。

第四章  专家评审项目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应遵守科研学术道德,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只可依据每类型科技项目评审要点(或评审表)进行逐项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和建议。
(一)立项评审。立项评审一般包括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技术评审从项目研究的科学意义和价值、原创性和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报单位或研究团队的条件和能力、项目预期产生的成果和效益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财务评审从项目预算合理性、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费配套能力等方面提出资助意见和建议。
(二)结题评审。包括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评审。以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任务书)中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提出结题结论意见。
(三)项目全过程中的其他各类评审。包括项目变更评审、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论证、绩效评估、科研信用综合评估等,根据评审会议组织机构要求开展有关评审。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项目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服从项目评审指派安排,不得无故推诿,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参与评审;应邀并准时参与科技项目的网络或会议评审。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时,应及时在2天内告知专业机构;
(二)自觉遵守项目评审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自联系评审对象,严禁索要和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宴请、财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好处;严禁复制、抄袭、剽窃、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项目信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与评审材料有关的内容;专家务必本人进行评审,严禁他人代评。专家须认真履行评审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出具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1)发表倾向性的言论以影响其他评审专家公正独立评审;(2)不出具评审意见或拒绝签字。
如果发生上述未遵守纪律的情况,经核实确认后,该专家直接被移出专家库并进行公开通报,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且一段时间内该专家参与的任何申报项目的评审分都将被扣分。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匿名公开,专家须按以下要求严格认真开展评审:
(一)认真反复阅读评审材料至少3遍,对照评审要点和标准认真负责地评审;
(二)评审意见与综合评分不得相左。如出现异常相左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评审意见,且此专家两年内不得参与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工作。科技厅对给出异常相左评审结果的专家进行情况通报,并对专家个人评分扣5分;
(三)专家评审意见应详细、明确、理由充分,以支撑个人评审意见。针对立项评审的的项目,扣分理由至少应写三条及以上,每条字数不得少于10字;改进建议至少应写两条及以上,每条字数不得少于10字。以上扣分理由和改进建议必须有理有据,清楚准确。凡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每出现1处,专家评分扣1分。过于简单空泛、明显与该项目不符的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评审意见,同时参照本条第二款处理;
(四)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不唯论文的原则进行评审,专家不能以申报人的上述情况作为评审打分依据,凡评审意见或打分中违背一次,专家评分扣3分。
(五)专家评审态度须认真严谨,规范撰写评审意见,且认真反复核实确保没有错别字等低级错误后再提交评审意见。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中若出现一处错别字,或明显因不认真导致出现意思不完整或错误的1个句子,则专家评分扣1分。对专家评分(包括总分和某个子项的评分)明显偏高或偏低的进行重点复核(一般指该专家的打分中,总分高于或低于所有专家平均打分的10%,或某子项分数高于或低于所有专家平均分数的30%),如果出现此类情形,此项目可不使用该专家评审意见和打分,暂停该专家的评审1年,同时再请1—2名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分累计被扣5分以上(含5分)者,则专家两年内不能再参与科技项目相关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可不参与评审情况:
(一)存在无法按时完成评审工作、联网评审困难、身体状况不允许、不熟悉评审项目专业领域等原因,可不参与项目评审。
(二)不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应在收到邀请两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邮件、短信、电话的方式告知专业机构不参与项目评审的理由。
(三)一年内3次(含)拒绝参与评审的,则做移退专家库处理。

第五章  专家评价考核和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科技厅建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评价考核制度,评价考核使用综合评分(百分制)和文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各使用单位,科技厅各相关处室对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响应速度、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廉洁自律、专业水准、专家类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专家库管理机构协助制定专家评价与评分的对应关系。
(一)专业机构在项目每轮结束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以实名方式对使用的专家进行评价;
(二)科技厅相关业务处可通过系统以处室为单位对项目评审专家进行评价;
(三)项目负责人在专家评审意见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对专家进行评价;
(四)专家库管理机构定期跟踪和分析专家评价考核结果,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年度)公示评审工作优秀及差评的专家名单。
(一)科技厅应当依据各使用单位对专家的评价考核结果和专家日常评审行为,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评比;
(二)年度评比获得优秀的专家名额10—3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评比获得优秀的专家获荣誉证书,并在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加分红利考虑;
(三)年度评比被评差评的专家名额约5—30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调整)。差评专家在申报科技项目时将做减分处理。
第十八条  专家聘任期间,若专业机构或业务处室对专家行为和水平存在异议,专家库管理机构可暂停专家参与评审项目的资格。
第十九条  专家出现下列情况时,将被调整出专家库:
(一)因离职无法承担评审任务;
(二)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三)年龄达65岁以上并脱离相关领域工作一年及以上(两院院士除外);
(四)专业领域知识陈旧;
(五)一年内3次不参加评审工作;
(六)经评价考核不合适继续作为专家人选;
(七)存在诚信问题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关键词: 评审专家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