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中国制造 20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2 号)以及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加快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集聚整合区内外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的资源及优势,完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全面提升我区制造业创新能力。
(一)定位与功能。
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以下简称创新中心试点)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其核心功能是通过整合科研设施设备、知识产权以及人才、技术、信息、资本等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应用基础技术和关键工艺;促进行业新型通用技术的开发、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开展行业前沿基础性技术的研发与储备;面向行业、企业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制造业创新型人才和企业家、“工匠”精神的培养,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积极跟踪国际发展前沿,通过项目合作、高水平技术和团队引进、联合研发、联合共建等形式,促进行业共性技术水平提升和产业发展。
(二)重点领域和目标。
主要围绕我区汽车、机械、电子信息、高端有色金属新材料、精品碳酸钙、绿色高端石化、高端绿色家居和生物医药等支柱产业链,以及新能源汽车、新一代通信设备、高端装备制造、前沿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链,聚焦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短板,兼顾我区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引导各类创新主体自愿选择、自主结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相关资源,创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试点,并向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迈进,整体提升我区制造业创新水平。
创新中心试点原则上按照“一领域一中心”进行布局,采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方式推进,力争到 2025 年创建一批创新中心试点,形成比较完善的制造业创新体系。同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二、试点的组建和运行
(一)组建形式。
创新中心试点应由在产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组建,其依托公司应是面向行业,由本领域骨干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组成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若干家在本领域排名前十的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研发机构为主体,以新机制、新模式联合若干个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组成,形成跨学科、跨行业协同创新机制,有条件的可以跨区域强强联合组建。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突破产业发展瓶颈为核心,以“工程化”研发和成果快速“产业化”为目标,逐步形成产业技术开发和服务能力,为产业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牵头单位条件。
1.长期从事本领域的研究开发,有较雄厚的科研力量和经济实力,在区内本行业有显著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牵头单位为龙头企业的,该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对特色支柱产业领域企业可适当放宽。
2.牵头单位或创新中心试点的核心成员建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
3.在本领域保持较高、持续的研发经费投入,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 2%。
4.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固定的研发团队,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
5.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转移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实践经验。
6.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
7.近三年内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违法行为,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方案要点。
根据参与成员和所在行业特征,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组织结构由各成员单位协商决定,可采取公司制或非营利法人等形式实现自主决策,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1.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有 1 项或若干项有待突破、可促进形成国内领先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或有前瞻性、有望在国际上领先的技术。
2.有产业链的重要客户、上下游企业、相关重点学科的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作为组建成员;创新中心试点的组建单位不少于 3 家。
3.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在组建过程中成员单位有一定资金匹配。
4.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自主经营机制、内部管理制度、成员单位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等,有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具体措施。
5.有具体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研发项目计划、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经费筹措(包括政府资助)计划、研发投入和转化收益预算以及实现市场化自主运营的进程计划等。
6.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建立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7.有开放合作交流机制,面向行业和地区提供服务。
8.有专职研发人员,具备吸引和培养高层次研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才的能力。
三、试点创建程序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创新中心试点的申报、认定、考核等有关程序和内容,协调落实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并组织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争创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新中心试点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原则,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试点申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的申报。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立足本地产业或区域优势产业,积极发动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成员单位组建创新中心试点。牵头单位制定创新中心试点计划、创建和运行方案,提交到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各市主管部门行文上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试点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金融等领域的专家,对创新中心试点进行初审评估、现场考察和认定评审。通过评审的创新中心试点完成新法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等筹备工作后,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复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
(三)试点建设。创新中心试点建设期最长不超过 3 年。经过试点的建设和运行,重点探索中心内部组织运行机制、创新功能的实现、管理模式、经营机制和投融资方式等,总结经验,完善各项制度,逐步推广。
(四)考核评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每年对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将可量化的委托研发合同数及金额、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数量和成功率等市场效益衡量指标作为评估重点,评估报告将作为后续管理和是否继续支持的主要依据;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或超过建设期限仍未能达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五)试点建设任务和运行发展指标完成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正式认定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相关程序和要求另行制定发布。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部门合作。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加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顶层设计,强化资源整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创新中心试点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加大资金和财税支持。
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支持,对新认定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2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对在同一领域已组建独立法人类广西技术创新中心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不重复补助);
对获批复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广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81 号)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金补助。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资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创新中心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创新中心符合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中心符合有关规定的,按规定享受研发投入奖补政策。
(三)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投资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鼓励企业采取多方协同、多元投资、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按照约定,通过入股或缴纳会员费等方式予以投入。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四)鼓励开放合作和协同创新。
鼓励创新中心开放合作,整合区内外及全球资源,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切实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国际化。鼓励创新中心设立或并购收购境外研发机构,整合利用全球高端创新资源,加强与跨国公司、国际组织、科研机构合作,开展高层次国际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