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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8-06 10:17:31   来源:   浏览:200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退役军人发〔2020〕21 号

 

各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桂政办发〔2019〕8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 号) 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决策部署,把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作为实现退役军人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关键举措。坚持市场导向、就业牵引,积极将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纳入全区整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依据现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打通从职业能力提升到稳定就业、成功创业的培训链路。力争到 2021 年,实现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意愿的退役军人参训率达到 100%,参训人员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结业证等)获取率达到 95%以上、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达到 90%以上。

二、适用政策

统筹落实《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军务发

〔2018〕3 号)、桂政办发〔2019〕81 号等文件精神,促进退役军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教育培训对象、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转岗适应性培训。

培训对象:当年退役的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原则上在退出现役到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 1 个月内,参加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转岗适应性培训,时间 3—5 天。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职业规划、安置政策、就业创业政策法规、就业服务、创业指导、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申领等。

补贴标准:参加适应性培训,按照每人 800 元的标准补助。

资金来源: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二)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对象:

1. 符合 2011 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

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自愿原则,可接受 1 次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 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根据自愿原则,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补贴标准:

1. 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生活费补贴和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上述培训所需费用标准和拨付流程,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规模、成本、时间、实际参训情况等因素,依据培训机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具体制定。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的指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2. 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的,按相关人员类别纳入就业重点群体,根据桂人社函〔2019〕289 号文件及其补充通知明确的申请流程、资金支出范围,由培训机构按照相应经费保障渠道进行办理。

资金来源:

1. 退役士兵参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涉及的培训经费及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等费用,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专账资金统筹解决。

2. 退役士兵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涉及的经费,从专账资金支出。

(三)学历教育。

培训对象:根据桂军务发〔2018〕3 号文件规定,对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免费教育培训涵盖整个学制期,在毕业(或结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学费补贴。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桂财规〔2019〕3 号)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有关流程办理。

补贴标准:每人只享受 1 次。由安置地结合学校实际收取学费标准和各级安置补助资金情况制定标准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桂财规〔2019〕3 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资金来源:符合桂军务发〔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学费补贴,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中解决。符合桂军务发

〔2018〕3号文件规定的高等职业教育学费补贴,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中用于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专账资金统筹解决。符合桂财规〔2019〕3号文件规定的学费补贴,从各级学生资助资金中解决。

(四)以工代训。

培训对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选择“直通车”式就业, 企业组织以工代训的,原则上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0人(含)以上,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 1 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且不少于 6 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的,给予接收就业单位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 300 元/人/月的标准,连续发放满 6个月或未满 6 个月所聘用人员离开单位时终止发放补贴。资金来源:从各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

四、经费使用

(一)使用原则。

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给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经费申请。

1.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个人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1) 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的申请。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根据退役军人参训人数、时间、专业和培训效果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培训项目收费标准、发票、培训机构情况说明,结业证〔完成30%(含)以上的〕等相关材料。

(2) 个人申请。符合拨付给退役军人个人的教育培训及有关培训补贴经费,由本人持相关材料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 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由培训机构(院校)、企业

(单位)、个人向组织培训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流程办理。

(三)经费审核。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个人培训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

1. 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申请后,组织培训情况评估,依据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重点对培训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因培训对象自身原因造成没有完成培训且未在培训协议中明确培训经费处理办法的,原则上按以下办法处理:依据培训项目学时或培训内容进度,完成 50%以上(含)支付 90%, 完成 30%(含)—50%支付 50%,完成不足 30%的不予支付。

2. 个人培训补助资金的审核。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个人提出的培训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后,将结果告知退役军人本人。

(四)经费拨付。

1. 各项经费均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

2.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与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签订的培训协议,在培训开始1个月后,可从相关资金中预拨付30%的培训经费给培训机构(院校)、企业(单位),并根据实际培训开展情况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3.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培训情况评估和材料审核后,按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专账资金、部门预算资金等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拨付流程,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用款申请。

4.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用款申请后,由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到相关机构或个人。

5.2019 年8 月1 日之后组织开展的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尚未拨付培训经费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所需资金可从相关资金列支。

五、培训目录建设

具体组织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的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专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申报条件。凡依法批准设立并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公办教育培训院校(机构)、民办培训机构、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承担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目录建设。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机构目录的公告》和教育部门公布的广西高等学校名单,建立本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培训专业目录。对于不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部门公布的培训机构和企业范围内的,由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培训机构和企业纳入目录范围,并确保目录相对稳定。

(三)目录管理。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实施对口、分级分类管理,具体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制定。全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建立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实行全区共享,供退役军人自愿选择。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引导退役军人科学、理性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专业,并按照“异地培训”相关政策执行。各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于每年 5 月 31 日前汇总本级和所属县(市、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构目录和专业目录报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一种政治责任、政治荣誉,带着感情、用心用情去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充分共享全区教育培训资源,满足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的个性化需求,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二)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一是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新接收人员和已接收人员变化情况,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要统筹使用上级退役安置补助资金、就业补助资金、专账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从专账资金中列支,确保各项资金使用科学合理。三是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要按规定开展退役安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四是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和廉政风险防控,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五是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函〔2019〕485 号)要求,落实经费使用管理报告制度。

(三)严格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退役军人发〔2019〕30 号)要求,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电子档案,完善信息采集、数据核实、台账管理等制度机制。要实行实名制信息管理,确保实时动态掌握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总体情况和个人信息,建立并实施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

(四)提高培训服务管理水平。认真落实“放管服” 要求,进一步优化、简化退役军人参训审核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探索引入“互联网+”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充分利用微信、微博、门户网站、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做好政策解读,提升政策透明度和公众知晓度,引导鼓励退役军人科学理性选择教育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用足用好政策。

(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反映。各地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措施。


文章关键词: 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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