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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8-06 09:23:50   来源:   浏览:21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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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退役军人发〔2018〕3 号

 

为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2 部委《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要求,保障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纳入国家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面向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政府直接组织、购买服务、市场化培训等多种方式实施,以普通学校、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学历教育、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改善知识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做好退役前的教育培训宣传。深入驻军部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介绍、政策咨询及职业规划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努力在退役军人中营造争学技能绝活、争当技术能手的新时代风尚,形成自立自强、创业创新、创先争优的好氛围。

(三)抓好退役后的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退役 1 年内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 3 个月。退役 1 年内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培训的,经安置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第二年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学杂费、住宿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成本、时间等因素确定,生活补助费标准由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门根据退役军人实际参训情况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大力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培训,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确定承训机构, 培训后有能力推荐就业的承训机构优先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符合条件退役军人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选择承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费用按照退役军人参加人数和培训专业标准实际开支结算。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军人, 不断提高定向订单定岗式教育培训比重,全面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四)落实学历教育培训补助。退役一年内考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退役军人免费教育培训涵盖整个学制期,按规定享受教育培训补助,纳入安置地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予以保障。

(五)建立承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承训机构目录、承训企业目录、普通高校、职业学校目录,实行教育培训机构评估与年检制度,教育培训机构在教育培训期内,退役军人学员平均到课时数低于总课时数 70%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双证”获取率达不到 85%的,取消其下年度承训资格。鼓励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表扬或批评。

二、落实就业支持力度

(六)适当放宽招录(聘)条件。全区各级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设区市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允许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退役军人实施定向招聘,及时为退役军人做好增人及岗位聘用手续。

(七)拓展公务员招录形式。在军队服役 5 年(含) 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在开展选调生招录工作中,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毕业生。

(八)鼓励退役军人基层任职。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可以参照选聘社区党建组织员、西部计划志愿者的方式,选派退役军人到基层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切实抓好村(社区)“两委”班子建设,鼓励退役军人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村(社区)“两委”选举,进入村(社区)“两委”班子,担任党组织带头人,不断强化引领农村改革发展、打赢脱贫攻坚战基层带头人队伍力量。注重从退役军人中招聘社区工作人员,把一批优秀退役军人纳入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对象,加大平时培养力度。

(九)落实企业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组织订单式培训后,原则上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10 人(含)以上,并依法

签订期限不少于 3 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按照安置地同类或类似专业技能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十)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人人知晓。充分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依托,通过“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大型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岗位对接平台,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空岗信息,提高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十一)实施后续帮扶。建立自治区、市、县三级退役军人就业台帐,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下岗失业的落实公益性岗位保底安排,其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政策之外情理之中的,要采取个案方式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积极主动解决社保、医保、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三、优化创业就业环境

(十二)组织创业培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创业培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通过进行创业培训和相应的后续服务,提高他们的创业成功率,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职业培训补贴。

(十三)提供创业场所。有条件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投资或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基地和创业园区可设立退役军人专区,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建立专门的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园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桂人社发

〔2014〕41 号)规定要求,对经营场地、水电、投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十四)落实税收金融优惠。依法落实国家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享受免费、免税政策咨询和开展指导服务;自筹资金不足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四、完善服务保障体系

(十五)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全区贯通、实时共享、上下联动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畅通信息渠道,促进供需有效对接,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精准服务。

(十六)培养典型队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团队,充分发挥其在职业规划、创业指导、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传帮带作用,引导鼓励扶持更多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十七)规范社会支持。按照《关于加强非军队主管的社会团体涉军事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8〕78 号) 规定要求,引导更多社会力量、退役军人及社会组织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五、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军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合工作机制,建立自治区、市、县、乡四级退役军人事务机构,构建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十九)落实职责要求。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法规政策,统筹协调推进就业创业工作落实,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抓好本系统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十)纳入目标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和军地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党管武装工作目标考核及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条件,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严格追踪问效,不讲条件,不折不扣地确保政策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各相关单位要抓好贯彻落实。



文章关键词: 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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