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科规〔2021〕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提高科技现代化治理能力,规范科技项目结题管理工作,我局结合柳州市实际印发《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7月23日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结题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根据《柳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签订项目合同的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项目结题工作。
本办法所称项目合同是指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承担单位签订的《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三条 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按照项目合同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结题;未能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任务目标的项目,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 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为标准,对项目合同中的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
第五条 项目结题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项目结题是考核评价项目承担单位及专业机构的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与结题管理工作绩效的重要手段。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项目的结题工作。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承担项目结题的具体管理工作;委托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展和到期情况,及时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结题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结题的责任主体,按本办法进行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章 验收结题
第一节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项目实施期限内,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提出书面验收结题申请。需延期结题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方可延期。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复印件(如有变更调整,需同时提供项目合同内容变更审批表);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四)项目技术研究报告;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经费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配套经费支出明细账;
(六)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拨付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
(七)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技术标准文本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已发表的论文和专著、行政审批文件或证书、设计与工艺图表、分析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农业田间测产报告、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经济效益的证明材料,以及合同约定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八)柳州市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项目承担单位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不提交补正材料的,依据已提交材料进行项目验收,由此造成对验收结论不利后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应当在收到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或补正提交材料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移交给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
第二节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专家从市级及以上专家库抽选,人数应为单数。会议验收的专家组由5人以上(含本数)的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同行技术专家应不少于3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能选取1人。书面验收的专家组可以由3人以上(含本数)专家组成,其中1名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
(三)掌握所在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在本领域内有较高的权威性;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与承担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专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采取会议验收和总结验收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市科技局或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组织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在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实施情况汇报、现场勘查核验、质询和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验收结论。
总结验收是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通过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结题,专家不需要进行会议集中讨论。专家组确定1名专家担任组长,综合其他专家的验收意见,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原则上应采取会议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市财政拨款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选择总结验收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的,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应当在召开验收会议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组专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提名或专家推荐,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审阅查验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三)专家组进行项目现场勘查核验;
(四)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经济(财务)专家进行财务审查;
(五)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六)专家组组长宣布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无异议的,验收会结束;若有异议且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专家组应再行商议并形成最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作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验收结论表述应清楚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内容应当齐全,包含应退科技经费意见(项目结余经费、违规使用经费等)和科研诚信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必要时专家须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节 验收内容及结论
第二十三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
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四)项目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项目科技经费使用支出的规范性、合理性,项目配套经费到位及支出情况;
(六)项目验收材料和数据的完备性、规范性、真实性;
(七)项目合同内容的全面履行情况及合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完成验收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核准,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验收结论有审核权,对验收专家组验收结论不予同意时,市科技局可责成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通知该验收专家组出具情况说明或再次委托其它专家组进行验收复审,根据市科技局最终核准的验收结论,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通过验收:
(一)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任务90%以上(含本数);
(二)项目总投资足额到位并支出90%以上(含本数),且拨付的科技经费已全部支出并合规使用;
(三)项目材料符合规范性、完备性和真实性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通过验收的条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四)项目实施期限内未开展实质性研发活动的;
(五)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科技经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安全、科研伦理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项目研究过程或者提交的研究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
(八)其它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公示与送达。
(一)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对专家组的验收结论进行审核,报市科技局核准后,将验收结论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向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实名提交书面异议书,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进行情况了解,作出处置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出具书面回复意见书,该回复意见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异议人。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经市科技局核准,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出具验收证书。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应于验收证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九条 获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立项的项目,已通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部门验收的,只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财务资料,通过市级科技经费的财务审核,同时提交通过上级部门验收的全套材料备案,即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出具验收证书,不再另行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终止结题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项目终止结题(即主动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力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应退财政科技经费的;
(六)其他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主动终止结题申请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前3个月提交以下资料至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详细说明终止结题的原因;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八)项所列材料。
第三十二条主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经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负责核实主动终止结题项目,出具主动终止结题审核意见书;意见书结论应完整(包括应退科技经费、科研诚信评价等内容),报市科技局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作出项目主动终止结题决定书。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应当对项目予以强制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自科技经费拨付一年内未使用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未使用科技经费的;
(二)项目实施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不提交结题申请的;
(三)项目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行为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实际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或进入破产程序或注销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六)依据检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七)出现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申请终止结题情形,但项目承担单位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
(八)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强制终止结题的项目经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后,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负责核实强制终止结题项目,出具强制终止结题审核意见书,意见书结论应完整(包括应退科技经费、科研诚信评价等内容);报市科技局核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作出项目强制终止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公示及送达。
(一)项目终止结题审核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公示期间,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向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实名提交书面异议书;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进行情况了解,作出处置意见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作出书面回复意见书;该回复意见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异议人。
(三)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作出项目主动终止决定书或项目强制终止决定书。
(五)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应于项目主动终止决定书或项目强制终止决定书作出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书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项目合同。如一个月内未提交项目合同或提交的项目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能通过市科技局项目合同审查,导致不能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的,市科技局予以撤销立项。
第四章 项目结题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对本机构管理的项目验收结题材料保存期不少于10年;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机构管理的所有应移交项目结题验收材料归档移交市科技局。
第五章 结题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项目结题验收时应当进行财务验收。财务验收的内容和要求为:
(一)对项目总投资的到位及实际支出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二)获科技经费支持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验收前完成对项目总投资的全额审计;
(三)若验收时,拨付的科技经费未全部支出且合规使用,或项目总投资实际到位金额及实际支出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小于90%,则项目财务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项目财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收到验收证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项目结余和违规使用的科技经费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九条经承担单位申请、市科技局批准同意,承担单位对项目的总投资减少,市科技局向承担单位提供的市本级科技经费按比例相应减少。验收结题时,按最终核拨的项目总投资及科技经费进行验收评价。
第四十条项目结余经费和违规使用的经费根据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2种情形处理:
(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两年,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项目结余经费,应由专业机构组织核查,督促承担单位按规定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
(二)项目不通过结题验收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1.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配套资金实际支出比例核定情况的原则,确认支出后,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结余经费按要求限期退回市科技局。
2.项目科技经费使用不合规的,项目承担单位将违规使用与结余科技经费按要求限期退回市科技局。
第四十一条主动终止结题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主动终止项目决定书要求限期将项目结余或违规使用经费退回市科技局;强制终止结题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将全额科技经费限期退回市科技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拒不退回应退科技经费的,市科技局应当发出催告,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作出要求履行的书面决定。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的,市科技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以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违规使用经费等手段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具体惩戒措施按照市科研诚信管理制度、科技经费与项目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属于以下情况的,酌情减免参与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一)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自己承担的目标任务,且科技经费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项目承担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应退财政科技经费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专业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项目结题验收专业机构的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没有明显过错和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合规合理原因的。
第四十五条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个人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科技项目,阻挠规避监督检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输送不当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列入失信“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单位、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柳州市专项科技计划项目另有结题(或验收)管理办法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柳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柳科计字〔20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