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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5-10 17:35:13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191 评论(0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7〕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附件:


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的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厂房,实现工业园区内工业厂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工业园区厂房(以下简称工业厂房)是指:在柳州市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范围内,按照或参照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规范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于出租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工业用厂房,包括通用厂房和专用厂房,以及配套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在柳州市工业园区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鼓励使用工业厂房的补贴资金。本效法的补贴对象原则上是指工业厂房的承租者。

第四条 申请柳州市工业厂房租赁补贴的企业须同时具体以下条件:

(一)工业生产型企业租赁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二)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柳州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签订1年(含1年)以上租赁工业厂房合同(协议),且连续依法完税三个月以上的企业。

(三)企业租用工业厂房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项目所在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定位。

(四)企业必须是直接租用业主所有的工业厂房。

(五)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向其它企业转租或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

(六)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管理规范。

第五条 市财政按照实际承租时间对承租企业实行单位面积定额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承租企业当年实际承担的工业厂房租金,累计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按年拨付,补贴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厂房租金。

第六条 工业厂房租赁面积以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准,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工业厂房租赁补贴标准表(市级、城区开发区)

单位:元/平方米·月

微信图片_20210716174410.png


工业厂房租赁补贴标准表(县级开发区)

单位:元/平方米·月

微信图片_20210716174431.png


第七条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工业厂房租赁补贴资金的申报检验工业。市工信委负责做好补贴发放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正式申报的前一年度(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第一笔租金后),填写申请表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及市工信委提出申请报备并接受监督。在每年正式申报文件下达后,企业补充提交其他有关材料,正式申报上一年租金的补贴资金。所在地园区管理会对承租企业申请补贴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核验原件,汇总上报至市园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

第八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或工业园区租用不同业务的工业厂房,可合并一次申报。

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承租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有关材料原件备验:

(一)填制《柳州市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承租企业与工业厂房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三)工业厂房租金付款凭证复印件;

(四)承租企业工商营业护照副本复印件;

(五)船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连续纳税三个月以上的完税凭证;

(六)《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七)如企业已获得县(区、开发区)级财政给予的工业厂房租金补贴,需提交县(区、开发区)级补贴的有效证明材料;

(八)对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等其它材料。

园区管委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柳州市企业申请工业厂房租赁补贴资金汇总表》(附件2)。

第九条 市园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具体补贴方案送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如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将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评估。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或审定意见,将财政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企业租金。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工业厂房租赁情况进行和监督,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或个人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违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请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柳州市企业租赁工业厂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2.柳州市企业申请工业厂房租赁补贴资金汇总表.xls


文章关键词: 厂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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