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的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工作。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要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各项工作,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并提出“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的要求;在12月19日的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实质性降低增值税等税率”;在12月31日的2019年新年贺词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2019年1月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措施: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三是允许各省(区、市)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自治区同样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减负问题,近年来,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一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中出台了“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力度较大且已覆盖全区。尽管如此,考虑到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源泉,仍普遍面临负担重、盈利少甚至亏损的困难,为进一步减轻我区小微企业负担,增强其发展活力,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小微企业出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授权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通知》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通知》的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该文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二是规定财税〔2019〕13号文件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并执行。三是强调了部门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
四、关键词诠释
(一)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第一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