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关于修改《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柳人社规〔2020〕3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下发后,我市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了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服务,促进了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服务补贴工作,促进我市创业服务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实际情况,现对管理办法有关事项作出修改:
一、将原第二条修改为:
“本办法所称创业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我市年龄范围在16-60岁、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的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是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1-2名管理人员。”
二、将原第五条第(三)项“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应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应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业资格证,并从事相关创业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2年”修改为:
“(三)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营管理类)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经营管理类),同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2年以上创业服务工作经历;
2.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
3.被遴选进入我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的创业指导专家库的经营管理类专家。
自有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是指与备案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外聘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是指未与备案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但与备案机构签约长期参与创业服务活动的专业人员,外聘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可以参加多个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活动,但只能在1个创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将原第六条修改为:
“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服务机构备案表》;
(二)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相关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提供专业人员各类证书,及近2年有关创业服务工作经历材料);
(四)服务机构自有专业人员的提供劳动合同,聘请的专业人员提供相关合作协议(聘书);
(五)机构最近一年开展创业服务和举办各类相关活动目录清单,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活动方案、签到表、现场照片、活动总结等);
(六)服务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创业服务相关流程及制度。
以上材料需要提供电子版及纸质版一份,其中,纸质版材料应选用A4纸,设立封面、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各类证照、证书、合同和协议等需要提供的原件经核查后退回。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一)连续12个月未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创业服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创业服务补贴申报材料、承办活动等弄虚作假的;
(四)将服务项目委托、转包他人承办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存在2、3、4、5情形的,该机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备案。
五、原第十条增加如下内容:
“……每个环节60分钟。开班型活动每班次参加人数不多于50人。
服务机构开展开班型主题服务时,时间不少于如下课时:政策咨询2课时、财税服务3课时、法律服务4课时、电子商务6课时、营销策划6课时、企业管理6课时、融资服务3课时、市场开拓6课时、创业心理咨询4课时。服务机构根据企业需求提供的其他类服务,提出创业服务活动方案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审核。
开放型活动是指服务机构开展活动前发出公告,开展活动前参加活动人员不确定,活动开展后才能确定人员的活动形式。……”
六、第四章开展创业服务申报程序新增第十一条,内容如下:
“开展创业服务时,创业指导人员应具备创业服务内容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剩余条款顺延。
七、原第十四条增加如下内容(修改后为第十五条):
“……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人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人的补贴标准实施。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同一服务对象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每年只能给予1次相同内容的创业服务补贴,可以给予不超过3次(含3次)不同内容的创业服务补贴。”
八、原第十七条(修改后为第十八条)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创业服务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修改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创业服务补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将原第二十二条(修改后为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骗取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
“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创业服务补贴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的补贴,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六章管理与监督中新增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剩余条款顺延。
十一、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2021修改版)》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4日
政策解读:
《关于修改〈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背景
《柳州市创业服务补贴管理办法》(柳人社规〔2020〕3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10月下发后,我市社会组织积极开展了各种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各类创业指导服务,进一步促进了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如“管理办法”中创业群体概念较为模糊、创业指导专家范围较小、创业者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明确、缺少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等,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有关要求制定。
三、出台的必要性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如“管理办法”中创业群体概念较为模糊、创业指导专家范围较小、创业者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明确、缺少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等,为更好的开展工作,我们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起草过程
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局于2021年3月形成文件初稿,并发文至市财政局、各县区人社局、市就业服务中心、人才中心征求意见,同时在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后经认真研究,我们又增加了一些管理内容,于4月18日再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再次在官网征求公众意见。目前各部门反馈没有意见。
五、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的服务对象。即“年龄范围在16-60岁的各类创业群体”,是指“年龄范围在16-60岁、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的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若业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无法参加的,可以是其指定参加创业服务活动的1名员工”。
(二)根据实际情况,对创业服务机构配备的创业指导专业人员的资格进行调整,调整后3类人员可以纳入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范围。同时,对自有创业指导专业人员、外聘创业指导专业人员进行届定。
(三)规定服务机构对同一服务对象开展创业服务活动的,可享受创业服务补贴的次数。
(四)规定创业指导人员开展创业服务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五)基于对服务效果的考虑,增加了开展开班型主题服务时对服务时间的要求。
(六)增加了服务机构的退出机制,5种情形下取消服务机构备案资格。
(七)进一步规范服务机构备案材料。
(八)增加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时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