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1〕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切实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号)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扶持、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在全区建设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力强、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二、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政策落实等综合服务。主要功能为: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提供创业培训设施,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等,搭建创业交流展示平台。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专利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孵化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政府部门宣传我区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就业功能。主动对接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帮助孵化对象享受岗位发布、人才招聘、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孵化对象及其新吸纳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权益维护等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三、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水平
(一)汇聚多方资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引导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生科技园区等申报创业孵化基地。鼓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面向拥有高科技成果的人才、在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流动青年等群体打造特色创业孵化基地。
(二)健全服务机制。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指导基地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梳理制作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资料,定期面向基地开展政策宣讲推送。指导创业孵化基地加强与创业咨询辅导、创业投融资、专业化事务代理、创新技术支持等各类社会创业服务资源的对接,积极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入孵对象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
(三)提升孵化效率。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市场宣传,吸纳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入孵,提升孵化场所利用率,服务更多创业实体。基地须建立创业实体进驻和退出机制,与入孵创业实体签订入孵协议,孵化创业实体不限类型,可为创业团队或办理营业执照不超过24个月且注册地在基地内的各类经营单位,一般以年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经营单位为主。创业实体孵化期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不再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政策扶持。创业孵化基地要有序引导孵化成功或孵化期满的创业实体出园,加强对出园创业实体的跟踪走访,确保创业服务不断线。
(四)丰富创业活动。鼓励创业孵化基地承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创新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展示交流平台,各地人社部门按规定为承办活动的基地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四、加快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扶持
(一)定期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各地人社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认定办法及程序见附件1)。对评审合格并公示通过的创业孵化基地,授予“X X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具体样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各项服务补贴。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含经登记注册的各类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银行发放的工资流水、劳务报酬凭证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人员),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落实孵化企业各项创业补贴。对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场地租用合同的孵化企业,可按实际发生成本申请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入孵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孵化企业,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入孵后新吸纳人员就业(该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四)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突出特色、重在成效、示范引领的原则,每2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及程序见附件2)。对评选认定为自治区级示范基地的,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XX年度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并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30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2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2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示范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评估认定设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给予一定奖补,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自治区标准的50%。如同一年度内基地同时符合自治区和设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享受条件,则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中择优推选一批示范基地参加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对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国家如另制定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上述创业孵化基地所需相关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加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做好基地认定、指导、服务、监管等工作,切实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水平。自治区将各地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整体评价。
(二)加强日常管理。各地人社部门对创业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务职责,推动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健全规章制度,夯实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创业服务、带动就业情况等基础资料台账,做好创业孵化成效统计,并按季度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基地建设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
(三)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各地每年要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和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开展考核工作。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已不具备本文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3.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7.主动申请取消基地资格的;
8.有其他违反本文规定行为的。
对创业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人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补贴资金。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于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本通知出台前已认定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梳理工作,对不符合本通知条件要求的,指导其进行整改或有序清退,正式清退前仍满足现行政策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关补贴。
附件: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2.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3日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全区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四)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3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入孵创业实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地须在基地内,下同);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若基地出现同一人创办多个创业实体同时入驻的情形,其创业实体数的计算不能累加。
(五)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入孵创业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落实、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入孵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七)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
由区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参考样式见附表)、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合同、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创业服务活动计划等申请材料,具体材料格式由当地人社部门确定。
(二)审核。当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期间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三)公示。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人社部门通过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市(县、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
三、补贴申报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助资金,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入孵创业实体享受的各项补贴,由创业实体提出申请,所入驻的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收集并代为报送申请材料。创业孵化基地申报管理服务补助资金或代入孵实体申报各项补贴,应提供的材料内容及格式由各市、县(市、区)人社部门确定。
四、其他
创业孵化基地有效期3年,期间基地和入孵创业实体须自觉配合人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
各地可在上述要求基础之上,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附表: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参考样式)
附表: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参考样式)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名称 | ||||
法人执照号码 | 单位类型 | □企业 □事业 □其它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
拟申报基地地址 | ||||
投入建设资金 | 投入运营时间 | |||
孵化场地总面积 | 孵化区域面积 | |||
公共服务区面积 | 场地租金价格 | |||
可容纳企业数 | 已入驻实体数 | |||
场地水、电价格 | 场地物业费价格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及手机
| |||
管理服务人员 | 现有 人(其中专职人员 人) | |||
入驻孵化项目 范 围 | ||||
基地管理制度 目 录 (文本附后) | |
申报单位 承 诺 | 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反承诺的不诚信行为,同意承担撤销基地称号后果和有关责任。
申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人社部门认定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同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
(盖章) 年 月 日 |
(注: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表格,但表格内容不应少于该样式内容。)
附件2: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为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应不少于2年,并配备5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四)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30户,吸纳就业人数(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5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95%(创业园区出园率不低于50%)。
属区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签订的创业协议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开展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的通知,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设区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届时通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提出初审意见,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根据评分标准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开展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同等情况下,对带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成效好的基地予以优先考虑。
(三)公示
对拟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过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三、其他
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后的第二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收回授予的牌匾。
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效期3年,期间仍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管理并受理相关补贴申报。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
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