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9〕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7日
附件:
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指导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2.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3.经自治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
(四)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二章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
第四条 自治区对各设区市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专项激励。
第五条 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措施及标准为: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50万元、550万元、450万元、350万元、250万元、15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自治区一次性分别奖励建设用地指标1000亩、800亩、600亩、500亩、300亩、100亩,补充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用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暂停、限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形的除外。
(三)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自治区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领域,由其自主选择申报急需建设的重点项目。
(四)对连续3年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在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设立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子基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五)对年度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设区市,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补充作为利用外资工作经费。
(六)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记二等功评选表彰活动。具体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商自治区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制定评选表彰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会同自治区绩效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工作机制和奖励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三章 招商引资项目激励
第七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标准为:
(一)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业主按要求向项目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经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进行备案登记。
(二)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对初步审核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委托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对项目到位资金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会同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对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核查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奖励项目和单位。
(三)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拟给予奖励的项目单位,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
第十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一)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二)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奖励条件的。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等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标准为:
(一)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三)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四)对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每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前期经费,委托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前期经费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经费奖励及管理使用规定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制定。
(五)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认定,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奖励认定:
(一)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企业于广西登记注册之日前,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二)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三)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四)已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由属地设区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报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定。
(五)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六)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七)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按照招商引资项目审计评审制度开展,可与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一并进行。
(八)对拟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自治区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局通知相关部门及时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章 激励兑现
第十三条 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前6名的设区市、利用外资绩效考核排前5名的设区市,经自治区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小组会议审定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将有关绩效考核情况通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通报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奖励资金、下达建设用地奖励指标。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奖励兑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兑现奖励资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将自治区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拨付至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并督促项目所在设区市、县(市)落实其本级所负担奖励经费后,统一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给项目业主或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项目业主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自行依法缴纳。
(二)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中介机构,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落户奖励资金。
(三)受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委托,以广西投资促进代表处、办事处名义开展投资促进推广工作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与自治区投资促进局正式签订委托协议后,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兑现一次性前期经费。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广西招商引资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或经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或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从自治区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治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制定《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园区的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