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实施细则
桂科智字〔2020〕33号
第一条 为优化外国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吸引更多外国高端人才到广西创新创业,让有志于来桂发展的外国人才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动,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外国专家局)是我区实施广西外国高端人才“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政策解释和指导,并协调落实有关配套服务事项;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通信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作为配合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配套服务事项;各市科技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三条 “一卡通”的服务对象为持有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国高端人才,“一卡”指的是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详见附件1),“通”的是工作许可和居留、购房、就医、子女入学、交通、金融服务、通信入网等外国人才在桂工作、生活期间最急需便利的十个领域。
第四条 持有有效期内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并在广西范围内实际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以下简称“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 “一卡通”优惠政策和相关服务。
第五条 申请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流程
(一)用人单位登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fwp.safea.gov.cn/),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二)各市科技局或行政审批局对所在地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审发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同意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各市审批单位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第六条 “一卡通”可享受的便利服务内容:
(一)享受工作及居留便利政策。A类外国高端人才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可享受当场办结的“绿色通道”和部分申办材料承诺制的“容缺办理”服务,并根据其聘用合同的合同期限可办理最长期限5年的工作许可。持有外国人才签证(R字签证)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直接按程序和要求申办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实施单位:科技厅(外国专家局)、公安厅)
(二)享受住房相关便利。外国高端人才可凭其有效期内的A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有效工作许可证件”)办理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或租房相关手续,可享受工作地相关购房、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可就地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或获得相应补助。(实施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享受医疗优诊服务。外国高端人才凭其有效工作许可证件,可在“广西外国专家友善医院”享受医疗优诊服务。(实施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享受子女入学服务。外国高端人才子女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可由聘请单位所在地或常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并享受当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已被认定为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的,可由广西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按相关规定协助办理。(实施单位: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享受乘机/车便利服务。外国高端人才可凭其有效工作许可证件在广西辖区民用机场享受值机和安检绿色通道服务,以及在中国铁路南宁局辖区范围各车站享受乘车便利服务。(实施单位: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享受驾驶证申请、换证业务便利。外国高端人才可凭其有效工作许可证件和我国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驾驶证申请、换证业务。(实施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七)享受信用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外国高端人才可凭其有效护照和工作许可证件等材料到中国银行等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实施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享受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服务。外国高端人才可凭其有效护照和工作许可证件等材料到有关银行申请办理外国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服务。(实施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九)享受手机卡办理绿色通道服务。基础电信企业为持有效护照和工作许可证件的外国高端人才提供VIP服务。(实施单位: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十)享受“安心计划”相关活动待遇。为外国高端人才提供中华文化体验、广西文化沙龙点、政策宣讲、组织观看文化演出等“在桂工作高端外国专家安心计划”生活服务。(实施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外国专家局))
第七条 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科技厅(外国专家局)定期组织“一卡通”政策宣传培训,帮助用人单位、外国高端人才了解相关政策。
(二)各有关单位确定1名具体业务联系人,负责落实配套服务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三)自治区科技厅(外国专家局)设立公布“一卡通”服务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置。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