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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25 10:01:47   来源:   浏览:266 评论(0


柳州市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
      现将整理、汇编后的自治区及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下发至各县区,请遵照执行,并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8年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柳州市就业工作、农民工工作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代)
2018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8年柳州市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完成2018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确保我市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上级人社部门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一)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给予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学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年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协议服务期不足3年的“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和县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等同一单位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可在第3年服务期内,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补充办理申请,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政策。
    (二)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或持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直接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聘用后最低服务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三)柳州市所辖的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可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参加大学生村官、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以下简称基层服务项目)等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人员。通过定向招聘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新聘用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四)乡镇事业单位或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县、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政策县、少数民族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且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考核方式直接招聘在本单位服务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
      1.通过考试选拔方式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2.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3年内;
      3.服务期间通过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离开原基层服务单位工作的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
      4.承诺在本单位最低工作年限为3-5年(含试用期)。
      (五)市级机关从下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除特殊情况、特殊职位不适宜公开遴选以外,一般应进行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单位需要,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聘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离校未就业2年内(含毕业当年),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可按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所需资金从区就业补助资金和市促进就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高等学校、职业院校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输送产业工人,且双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500元/人-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输送单位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5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柳州市辖区内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四)柳州市辖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1000-1600元/人的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三、多渠道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由高校毕业生创办或合伙经营,在柳州进行工商登记注册2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均可申请入驻柳州市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期间除可享受各项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外,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对首次在柳州市辖区范围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2018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柳州市一次性自主创业奖励,两项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可申请柳州市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贷款(简称“小微贷”)或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小微贷”按规定给予10万元-30万元贷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10万元-200万元的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按政策给予贴息。
      (四)举办2018年柳州市第七届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及大学生创业大赛,激发全市广大青年创新创业热情,对在大赛中获奖的项目给予一定金额的创业资金支持。
      (五)建设大学生创业园,按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孵化型众创空间标准和条件,建设市、院校、县三级创业园体系,对新建的大学生创业园按每个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四、持续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力度
      (一)柳州籍(不含县)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须进行失业登记),包括享受低保待遇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以及毕业当年登记失业满6个月以上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按柳州市市区2018年度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月领取临时生活补助(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扣减按差额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登记工作,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对于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未就业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至少电话和短信各联系一次,有具体家庭地址的,应组织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提供“一对一”服务并登记在册。
      (三)对于暂时未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了解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并登记在册,对有培训愿望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和创业培训,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五、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相关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公示。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通过建立单位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落户问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集体户,积极接收在当地先落户后择业高校毕业生的户口,同时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保管、传递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督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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