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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

2020-08-28 08:28:44   来源:柳东新区   浏览:158 评论(0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柳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办法》 的通知



柳东规〔2020〕5号


东城集团,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3日



文件全文:


柳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精神,为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驻柳东新区,方便柳东新区各类企业享受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上的各项服务,结合柳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范围及条件

第二条 扶持范围及条件(以下三项需同时符合)

(一)在柳东新区进行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柳东新区,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从事招聘、劳务派遣、培训、人力资源业务外包、测评、咨询等人力资源相关业务的企业,或者经柳东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相关行业的企业。

(三)人才派遣类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猎头及其他类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企业落户奖

对在柳东新区新注册的世界500 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中国100 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或经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创新型人力资源企业,根据企业的实缴资本,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资金:

   (一)对新注册的内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柳东新区实缴资本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5000万元—1亿元(含)的、1亿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两年进行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二)对新注册的外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柳东新区实缴资本2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的、1000万美元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30万元、70万元、150万元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分两年进行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50%。

第四条 房租补贴

(一)为了产生行业聚集效应,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位于新柳大道111号新城智埠大楼三层办公用房的,享受10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租金由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与业主单位直接结算,物业、水电等费用自行承担。

(二)因新城智埠大楼三层办公用房有限,对新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租用柳东新区内其他办公用房的,同样给予房租补贴,办公用房租金按照金额的9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物业、水电等费用自行承担。原则上优先使用新城智埠大楼三层办公用房,如新城智埠大楼三层无法提供办公场地,方可申请其他办公用房补贴。

(三) 获得租房补贴的企业须完成人才引进任务或人才培训任务,没有完成任务的企业不得享受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人才引进任务和人才培训任务按企业入驻面积乘以1.2/平方米/年拟定,具体任务指标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条 服务企业用工奖

凡注册在柳东新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年为柳东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企业新引进务工人员180人及以上(包括劳务派遣员工),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报服务企业用工奖,奖励标准为600元/人,每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每年获得该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项奖励限引进初次在柳东新区就业的人员。

第六条 优秀企业奖

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评选活动,评选出3家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万元。

第七条 免费使用公共设施

凡在柳东新区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免费使用新柳大道111号新城智埠大楼三层会议室、公共培训室等公共设施,免费期限为三年。

第八条 对于重点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能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政策。

(一)经营场所经常处于空置或关闭状态,或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自行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企业,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予以通报,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涉及柳东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柳东新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依照会计年度,按“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本级给予配套的,与本级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以上享受数额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柳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柳东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扶持办法》(柳东规〔2018〕26号)同时废止。


文章关键词: 人力资源 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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