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进一步加快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深入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程,加快建立政府鼓励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促进创业的作用,同时进一步提升创业孵化基地孵化能力,积极探索有效的创业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基地落实政策和培育初创型的平台作用,为我市创业、创新工作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柳政规〔2018〕29号)。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有六章二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文件出台的依据,关于创业孵化基地、入孵企业、运营机构的定义等。
(二)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
2.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3.承诺为创业者提供较市场价格更为优惠的场地租金。
4.拥有或聘请一支良好的创业服务运营团队。
5.基地管理制度健全。
(三)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1.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
2.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3.执行入孵企业入驻基地备案制。
4.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4种情形:
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孵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被基地内入孵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含3次,下文“以上”包含本数)的;不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经营过程中基地创办方发生产权变更的。
5.变更基地场地或运营商的程序。
(四)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
1.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年度绩效评估,重点评价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情况、获得投融资情况和孵化绩效等。
2.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评估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基地,给予奖励。
3.连续评估为优秀的基地,评为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给予30万元财政奖励。
4.对当年评估为不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五)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1.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创业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
2.对基地内入孵企业,给予场地和水电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3.对入驻基地但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不予补贴;
4.对涉嫌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转借、转租他人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孵化基地、入驻实体,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