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的通知
柳人社规〔2020〕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0日
文件全文:
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41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柳政规〔2018〕2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免费或优惠提供生产经营所需场地、提供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化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入孵企业(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税务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需在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内;
(二)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注册资本不超过300万元或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
(四)入孵企业(项目)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运营机构,是指为入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业化企业,可以是基地创办方,也可以是创办方聘请的具备创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企业。
第五条 企业及各类组织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目标和资源,创办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柳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认定,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各县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定。申请自治区示范创业孵化基地的,需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半年以上。
(二)能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具有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或集中孵化场地,孵化场地可容纳孵化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户;场地使用权清晰,租用地的租期为3年以上;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能满足工作、活动、培训及社交等要求。
(三)基地承诺为创业者提供较市场价格更为优惠的场地租金。
(四)拥有或聘请一支良好的创业服务运营团队。运营团队具有较好的创业服务能力,能为创业者提供优惠或免费创业指导、管理咨询、创业培训、商务服务、法律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团队应具备3名以上相关企业管理或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同时具备1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工作经历,运营团队配备合适基地运营的管理人员。运营团队管理规范,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基地管理制度健全,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管理体系、入孵企业(项目)管理制度,有入孵企业(项目)评估筛选、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发布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开展认定工作。
第九条 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主要有申请、城区人社部门核查、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及公布等,具体程序详见附件1。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规划及管理,各城区、县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及相关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及其运营机构应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税务、人社、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履行创业服务承诺,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应当为入孵企业申请各类政府补贴提供服务,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类政策宣传活动。
第十三条 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应按时填报报表,并于每季度末报送所属城区人社部门。城区人社部门汇总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给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反馈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执行入孵企业入驻基地备案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入孵企业入驻基地的当月,将《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入孵(入园)协议》、《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交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基地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与城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建立联动机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将开展的创业活动、涉及入孵企业(项目)重大活动、遇到的问题与城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沟通,以便更好地为入孵企业服务。
第十六条 各城区人社部门、市就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及时提供完善的创业咨询服务与指导。要积极协调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或设立代办服务窗口,为孵化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就近、便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过程中,变更场地或运营机构的,新场地和新运营机构应符合基地设立认定的条件。具体程序详见附件2、附件3。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一)孵化基地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孵企业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被基地内入孵企业投诉,经查实达3次以上(含3次,下文“以上”包含本数)的;
(三)不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四)经营过程中基地创办方发生产权变更的。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对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年度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务对象的数量、存活率、吸纳就业、年度营业总额及纳税等情况;
(二)提供创业服务的情况。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发动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三)配合政府部门为入驻企业申请各类补贴的情况,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如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孵化企业备案制的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为入驻企业提供政务、商务、法律服务的情况;
(五)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六)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如与金融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为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七)创业孵化基地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的情况,提升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八)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情况。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基地,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评估为优秀的基地,评定为市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当年评估为不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3个月后复评,仍不合格的,暂停享受扶持政策;对连续2年评估为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及入孵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企业提供了有效的创业服务的,可申请管理服务补助资金,具体标准为:
(一)厂房类、园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入孵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不含创业者),按每户1.3万元/年予以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楼宇类、铺面类、市场类基地每扶持一户入孵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不含创业者),按每户1万元/年予以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评估等次为“良好”以上档次的基地,提高评估年度的管理服务补助资金标准,其中:评估等次为“优秀”的,每户提高0.2万元/年;对评估等次为“良好”的基地,每户提高0.1万元/年。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服务补助资金按季申请。每季按上季度符合条件的户数申请补助。超过时限的,不再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法人原则上最多只允许同时创办两家创业孵化基地。每个运营机构同一时段只能享受两家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入孵企业的扶持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入孵企业实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租金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未按时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入孵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入孵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 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入孵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入孵企业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人员创办多个经营主体的,同时入驻同一基地,只能有1个经营主体享受扶持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经营主体入驻不同基地的,可以分别享受基地的扶持政策。
入驻基地但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不予补贴;
对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入孵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柳人社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2. 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变更程序
3. 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机构的程序
5. 柳人社规〔2020〕2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联合).pdf
附件1: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地的城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创业孵化基地申请报告;
(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五)基地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六)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
(七)基地管理人员花名册和主要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专职管理人员与管理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八)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
二、实地核查
城区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填写《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及《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表》后,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交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及以上两个表格,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将有关材料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评审认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及发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告知申请人。
附件2:
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变更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发生场地变更的,需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地的城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
(二)新场地的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三)新场地照片(基地全景、孵化场地、公共服务区域等)。
二、实地核查
城区人社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在《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实地核查表》签署意见后,将材料提交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复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及发文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知申请人。
附件3:
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机构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变更运营机构的,需提出申请,向基地所在地的城区人社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地建设方关于变更运营机构申请报告;
(二)新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核原件);
(三)新运营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
(四)新运营机构关于基地发展的可行性报告;
(五)新运营机构关于基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范;
(六)新运营机构管理人员花名册、主要专职管理人员资质证明及专职管理人员与新运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新运营机构有关参与管理案例的证明材料;
(八)基地创办方与运营机构的运营协议。
二、核查
城区人社部门对基地递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后,将材料提交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复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后,将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五、公示
审核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通知申请人。
政策解读:《柳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