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柳东规〔2019〕12号
雒容镇、洛埠镇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柳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附件:
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关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政办〔2012〕189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一)新区每年根据可用财力,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服务类企业;
(二)上级部门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三)按规定,其他可以用于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资金的年度预算;
(二)配合新区商贸旅游局组织项目评审、验收;
(三)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并根据项目进度会同新区商贸旅游局审核拨付资金;
(四)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新区商贸旅游局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资金项目具体的扶持方向、支持内容、基本条件要求及评审论证标准;
(二)负责草拟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和分配使用方案;
(三)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
(四)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绩效评估考核。
第三章 资金使用原则、支持范围、支持方式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规划,政策导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方向,属于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业;
(二)引导为主,择优扶持。发挥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渠道增加对服务业的投入;
(三)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 资金支持范围
(一)编制或修编服务业规划、商贸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费用;
(二)引导、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
(三)服务业发展统计、监察、培育、考评奖励;
(四)服务业品牌建设、质量体系建设项目;。
(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应急物资储备项目;
(六)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活动项目;
(七)获得上级商贸旅游资金扶持、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八)对促进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影响重大的其它项目;
(九)柳东新区重点旅游项目,乡村旅游区及星级农家乐项目;
(十)外贸扶持资金、鼓励外贸出口奖励资金、鼓励外贸出口企业其它补助资金的扶持范围按《柳州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柳商规〔2018〕3号)执行;
(十一)项目评审及绩效评价(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资金总额的3%);
(十二)其他需要扶持的服务业发展项目。
第七条 资金支持方式为直接补助。按照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直接补助。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新区商贸旅游局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确定本年度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扶持标准及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跨区域公司在新区注册设立的分公司(需在新区纳税),在新区登记的社会组织,新区机关事业单位。
(二)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除在建重大项目外,原则上要求项目执行期在两年内、且在申报时已完成建设或在当年内能完成建设。
(三)已获得其它各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本专项资金,需地方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及已申报(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提供。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按以下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向新区商贸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审核。新区商贸旅游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项目实地核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专家评审。新区商贸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由第三方机构书面出具,该项工作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项目审定下达。新区商贸旅游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拟订项目资金安排,会同新区财政局共同审查并提交新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核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确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及投资。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应及时准备好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材料,向新区商贸旅游局申请项目验收。新区商贸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项目一般应在申报当年完成,通过验收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在执行期内未完成的,或项目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计划投资额80%的不予验收,取消项目资金计划。完成执行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到下达计划投资额90%的,按比例核减扶持资金。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新区商贸旅游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向新区商贸旅游局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资金投入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企业注销、名称变更、证照注销、项目停止、违纪违法等重大情况或变化,项目单位应及时主动向新区商贸旅游局、新区财政局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在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舞弊行为的,一旦发现柳东新区将对当年计划进行调整,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将项目单位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有关人员应维护项目单位相关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项目申报、建设、验收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格追责,涉及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商贸旅游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柳东新区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柳东管发〔2017〕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