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5-19 08:49:5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198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规〔202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社〔2019〕12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就业创业补贴、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就业创业补贴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等支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各项补贴的使用管理详见附件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含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的其他支出项目,使用管理方式另行下文明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六条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分配法,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绩效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基础因素考核基础就业工作任务量,权重为35%;投入因素考核地方投入力度,权重为15%;绩效因素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权重为15%;重点工作因素为对承担重点工作的地区予以倾斜支持,权重为35%。对于资金结余量较大的地区,酌情扣减分配数。结余过大的,收回结余重新分配。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并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将自治区安排就业补助资金下达市、县财政、人社部门。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对收到的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简化基本身份类证明,强化全流程溯源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各地可再行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社部门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就业补助资金总体绩效目标,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各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额度挂钩。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决算工作。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规定进行管理,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就业补助资金各项支出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充分利用电子社会保障卡线上身份认证和支付结算功能,推进网上申报、审核和反馈。对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实行“一次审批、全期畅通”,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实行材料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一次公示。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失误错误,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的原则,综合分析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对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尽职尽责、未谋取私利的,按程序甄别、审核后,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桂人社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2.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就业创业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和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下同)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并申领《就业创业证》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设区市人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灵活就业是指通过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非正规就业方式,包括没有固定雇主或自主创业(取得企业营业执照除外)等。灵活就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级人社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于女性就业困难人员,2003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2002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退休年龄按50岁计算。不同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等。《就业创业证》和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如无基本户,可由人社部门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下同)。

补贴期限: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毕业生申领《就业创业证》的可免提供毕业证书(下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

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贫困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参照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四、企业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在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企业,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上一年12月或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比企业每月净增加的新就业岗位数量,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补贴期限: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补贴期限可延长至2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新增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新增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的岗位补贴。

补贴期限:按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安置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四条  就业见习补贴

对吸纳毕业学年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已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2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按自治区就业见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学年的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属于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孤儿)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按照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求职创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创业扶持补贴

对首次在设区市辖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所创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地在贫困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石漠化片区县、天窗县)的,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0元/户。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扶持补贴应提供营业执照、毕业证书(高校毕业生提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或所创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带动就业补贴

一、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对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或社会组织,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招用贫困劳动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带动就业补贴应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劳动合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就业扶贫车间带动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补贴。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按自治区就业扶贫车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其他就业补贴

其他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各项补贴,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以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给予补助,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各地要综合考虑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就业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一定补助。对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的市场主体,按实际就业人数和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助。对承担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后为培训对象成功推介就业岗位的,按实际就业人数和培训协议约定,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还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包含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等支出项目。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同意开展的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证书,是指人社部门证书查询系统可查询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和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简称“五类人员”。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

七、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

以上享受补贴人员需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农村贫困户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学校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等其中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以及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二、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成效佐证材料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职业院校在校生不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人·天、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签订“双千结对”岗位培训协议的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申领职业培训券的,可预拨60%的资金给企业或培训机构,其他企业可按30%预拨。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培训券时提交《广西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课程表;申请核拨结算补贴时提交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培训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等。人社部门验收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能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按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三、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企业或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条  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一、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二、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三、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四、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人社部门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培训备案材料、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成效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对培训过程全程录像视频等。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和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八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九条  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年度退役复员干部或年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培训结果佐证材料等。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材料并负主体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由个人在申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参训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补贴的申领与发放: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或企业、培训机构(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向鉴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去产能失业人员证明、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企业或培训机构代垫鉴定费的不需提供)。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项目补助

每年建设5个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每个补助2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500万元;每年建设5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1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补助300万元;每年建设10个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补助50万元。设区市可设立本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自治区级标准。

项目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级世界技能大赛项目集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建设项目,在各有关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规定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和补助对象,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社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高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或其他具有相应行政审批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根据审批的培训资质承担补贴类培训项目,不需通过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政府采购等方式再次认定资质。



政策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关键词: 就业补助 资金管理
返回顶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