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全面加快推进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桂新冠防〔2020〕1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现将我区疫情防控期间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恢复培训和鉴定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在征得地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同意后,有序恢复当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等工作,同时要求开展培训、鉴定的单位(机构)按规定做好培训、鉴定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各地要优先重点做好已复工企业(扶贫车间)在岗职工和已复学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二、加强人员对象排查管理。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广西健康码亮码出行制度,所有培训、鉴定对象和教师及工作人员均需出示个人健康码。对自治区明确规定属于居家隔离的人员,不能组织参加培训、鉴定。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按照自治区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职业培训、鉴定机构在开展工作中,必须对培训、鉴定场所进行消毒,对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登记;要合理设置教室座位,人员相互之间间隔必须在1米以上;用餐采取分餐制分批用餐,在校区安排住宿的,必须隔床住宿;培训规模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根据实际条件设置,每班不超过50人。各单位(机构)在培训、鉴定期间相关防控工作参照学校开学“十严格”要求执行,尽可能避免人群聚集。
四、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开展培训和鉴定的单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要履行好监督职责,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人员健康安全。要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机制,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启动实施应对预案并实行精准管控,及时向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不得谎报瞒报漏报迟报。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人及电话:姚伦仲 (0771)588280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6日